作者mstory (m的故事)
看板DPP
標題Re: [轉]驚!我會不會是阿貴教授想用生命喚醒的人??
時間Sun Nov 2 13:34:07 2008
※ 引述《CrazyMarc (隨意信筆樂無窮)》之銘言:
: 恕刪
: : 所有主張中.我只贊成修改公投法.當初設計出這樣的公投幾乎是個廢法,完全無法產生
: : 效用.(但其實這應該會牽涉修憲層次.希望10年內真的能完成)
: 公投的位階等同於憲法,甚至應該更高
: 目前公投法許多為人詬病的爭議
: 首先,門檻太高?
: 公投這項政治工具,並非是「凝聚」共識之用,而是「表現」共識
: 一次全國性公投經費近三億新台幣,提案門檻高是理所當然的,以
: 政府的財政收支來看,還有幾個三億可以拿出來玩?許多人一面批
: 評政府「歲入」越編越高,尤其是「稅」和「罰金、罰鍰」的部分
: ,然而,自己卻不斷作出會讓政府歲出增加的主張,合理乎?
: 而通過的門檻以絕對多數設定,這是理所當然的,如果用投票人數
: 過半來計算會如何?有效公投要求最少要一半的有選舉權人投票,
: 也就是說,在這種前提下採行相對多數,只要能號召總選舉權人的
: 四分之一,就足以通過一項公投,如果把計算基礎加上無投票權之
: 人,只需要不到全國總人口的五分之一即可通過一項公投。
: 諸位,五分之一人口的代表性如何?足以成立有憲法位階的決定?
: 其次,公投法最應修改的,是其拘束力層面,包含違憲審查配套措
: 施,大家記得飛彈公投吧?公投沒過,飛彈預算照編,當時府方的
: 說法是「沒通過不代表反對」,從邏輯上來看,沒錯啊,說得對,
: 但是這樣的話,幹嘛辦公投?擬制反對的機制在公投法裡沒看到。
: 再來,違反公投決議的法律或政策該如何處理?目前大法官審理
: 案件法中,釋憲案只針對法律,憲法法庭只限於政黨,那麼,立
: 法院違反公投決定立法,固可由大法官會議處理,那行政政策呢
: ?是否該編制憲法訴訟了呢?
我覺的目前的公投法
其問題應該是連署門檻太低了
應該至少要50%的連署門檻才對
連署門檻過了
再降低投票門檻
至少有50%的人對於這個議題有共識
可是又不來投票
我就覺的這就不應該了
我覺的公投法應該再經過討論才對
台灣人太會亂搞了
讓門檻太低
只是縱容一堆人惡搞
那只會讓公投變的有害無益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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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04.214
推 alwayscat:投票門檻不宜降,畢竟連署只能代表有那 59.114.45.3 11/02 15:44
→ alwayscat:些人數的人認為該將這議題交付表決,不 59.114.45.3 11/02 15:45
→ alwayscat:代表認同或反對。另外CM提到的代表性問 59.114.45.3 11/02 15:46
→ alwayscat:題事關重大,那其實跟正當性是一回事。 59.114.45.3 11/02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