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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其他人通常只會報審判結果,不可能連偵訊和審判過程也 這樣鉅細靡遺的報導出來,很多事情在這一系列的報導之後我才 知道原來很多細節是這樣子的 但是,台灣的審判程序和制度,如何保障當萬一有人被冤枉 - 誰也不能保證哪天自己會被冤枉 - 的時候,能夠儘可能的排除 這些被冤枉的狀況,只判真正有罪的人去關去槍斃 而只要審判程序和過程是公正的,哪位嫌疑犯是否有罪,就讓法 官照著證據和專業去決定 - 除非將來大家決定改成讓陪審團決定 這些原則不能因為被告是誰而有改變,今天能對某 A 放棄原則, 明天就可以再對某 B 某 C 放棄原則,最後就會變為沒有原則! : 推 aaice:要關心犯罪嫌疑人的人權請從其他貪污犯開始 218.168.91.32 04/10 22:30 : → aaice:今天他要不是叫阿扁被押到死也沒人理 包不準 218.168.91.32 04/10 22:31 : → aaice:還罵兩聲 貪污死好 對了 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不 218.168.91.32 04/10 22:32 : → aaice:符合原po對人權的高標準呢 怎不置一詞 莫非 218.168.91.32 04/10 22:33 : → aaice:懷疑其他人就不是迫害不用防範了不成? 218.168.91.32 04/10 22:34 財產來源不明罪應該要完整建立,這的確會剝奪公務人員和政治 人物的一些權利,但是從很多次的事件 - 包括扁家這次的在內 - 我們明明知道他們的財產不合理的增加了,但以目前的法律,一 定要找出直接的證據才能定他們的罪。如果能有完整的財產來源 不明罪的立法,才能補這個漏洞。那將來如果有人不肯說明自己 為何財產無緣無故的增加,就算是被冤枉的,只能怪他自己要幫 別人頂罪。 要立這個法就要完整建立,只要當官,當民代,當公務人員的, 財產不合理的增加就是犯罪。否則執政的人就可以選擇性的辦案 ,誰聽話就可以不辦誰。而且另外還要有其他證據證明涉嫌貪污 才能辦這個罪,那就又回到原點了。 但我不贊成溯及既往,因為此例一開,任何沒有罪的人,只要事 後把他曾經做過的某項行為追溯為犯罪行為,那有什麼保障? 立法一定要很明確的定義現在哪些行為是犯法,會有哪些罪責; 不可以事後再來補一條說其實這樣也是犯罪。有漏洞是立法者的 疏失,就應該要設法補起來,防止以後再有人鑽同樣的漏洞。至 於之前已經鑽了同樣的漏洞的人,兩害相權取其輕,只能設法加 強現有的證據,依照現有的法律去追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81.137.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