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reen001 (544萬分之一)》之銘言:
: 的確,其他人通常只會報審判結果,不可能連偵訊和審判過程也
: 這樣鉅細靡遺的報導出來,很多事情在這一系列的報導之後我才
: 知道原來很多細節是這樣子的
瞭解這些事是法律專業人士的責任
我不覺得需要科以念其他科系人士去瞭解法律程序『細節』的責任
而是具有這些專業的人士應該負起『把專業知識講給別人聽懂』的責任
which is exactly現在台灣的法律相關從業人員有點欠缺的一點自覺
(有看過法院判決的應該知道我在說什麼)
你至少要講過,講不聽再去酸那些白目聽眾無妨XD
但相對來講,
一些習於講話給別人聽的人ex政客、名嘴
也應該負起把事情搞懂再講話的責任
butta事實上剛好相反
莊瑞雄打貓纜案,比利潘評論貓纜塔柱位置,立論都很強大
可看在小弟一位搞土木的親戚眼裡全部都是笑話
甚至比利潘的立論我就可斷定是笑話
(文山四大斷層?....最好是貓纜塔柱有辦法對斷層施壓.....它是有幾萬噸重喔....)
這叫做『職業良心』,無關黨派,擺在平民身上就是『公民良心』
胡忠信是每天的在那邊講『公民社會』,可他只是當一個招牌在用
事實上他自己講話就是典型的鄉民一個,只是會掉幾句書袋當掩飾罷了
台灣人,大體來講欠缺這個『xx良心』,我不客氣的講就是這樣
什麼人養出什麼政客,所以我們的政客甚至官員多數也欠缺職業良心
: 但是,台灣的審判程序和制度,如何保障當萬一有人被冤枉 -
: 誰也不能保證哪天自己會被冤枉 - 的時候,能夠儘可能的排除
: 這些被冤枉的狀況,只判真正有罪的人去關去槍斃
如何保障?嗯,這是個有趣的問題,
不過聽說有部法律專門解決這個問題
『刑事訴訟法』
試舉幾個實際的案例說明ex在扁案中有哪些法定刑事訴訟程序沒被遵守的?
: 而只要審判程序和過程是公正的,哪位嫌疑犯是否有罪,就讓法
: 官照著證據和專業去決定 - 除非將來大家決定改成讓陪審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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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不會比現在的專業法官制更好的
尤其在台灣,一個我認為『輿論製造者』跟大眾都普遍缺乏『xx良心』的地方
絕對只會更糟
即便在德國一樣的職業法官斷案制,
類似扁案這種『重大受矚目案件』也是會討論到『重大媒體預斷』問題
(說白話就是媒體未審先判影響法官心證問題)
如果換成陪審團這種『鄉民斷案制』,問題更大
美國人為了糾正這種缺陷,設計給了法官對陪審團相當的『指導』權限
這個不能考慮那個不該考量,不小心聽進去的要當作沒聽見這樣(見鬼了哪有可能)
然後一個又一個的法庭證據法則,厚厚一大堆案例一年都教不全
擺在公民自覺更差的台灣,這書恐怕得厚三倍,更增加吵架本
那這時你就會想:喵的我幹嘛不好好的訓練一批職業法官就好了
我要要求審案的良心,要求的對象也少一點
真的,不要迷信陪審團制,那只是把問題複雜化而已
讓法官斷案時有更完善的專業諮詢協助才更正當
什麼金融專庭?碰到複雜一點的淘空案,那些法官真的懂這些金融界的把戲嗎?
我曾經在法庭上向一位法官解釋什麼是內帳外帳為何轉呆不影響我對外利息請求
解釋半天那位法官也是一副不大懂得樣子,滿以為銀行轉呆了就不該繼續求息....
: 這些原則不能因為被告是誰而有改變,今天能對某 A 放棄原則,
: 明天就可以再對某 B 某 C 放棄原則,最後就會變為沒有原則!
不過事實是我們看到,
如果ABC如果有重大明顯的差別的話,原則也是可以被找出理由來主張改變的
比如說『無罪推定原則』,這可是現代刑事思維的『上帝』條款,比皇帝還偉大
結果你下面自己在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議題上不就主張因為被告身份不同所以可以改變?
如果你要問我的話,我不想改變這個原則,亦即我反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
這個原則如果你在貪污犯罪的例子上可以用你下面所陳列的一堆理由正當化的話
那哪天其他的罪也可以生出一樣一大套正當理由來正當化
這基本上就是老共搞暴力土改立個『周扒皮』當樣版的搞法
搞一個罪大惡極的出來猛力宣傳掩飾其過激手段
我非常不能同意這種搞法
(對,2100那些名嘴,我就是在嫌你們過激,跟老共搞土改有拼)
搞過頭了『無罪推定原則』就真的形同虛設了
選擇性辦案?
這不是變更無罪推定原則就可以更改的事情.......事實上根本是『無關』
況且選擇性本來就是常態XD
檢察體系也不是上帝,說是說主動偵查,但你也得『知有犯罪嫌疑』才主動偵查
阿如果根本都不知道,或是知道的只是『一堆流言』,那還要辦嗎?
『辦案本來就有選擇性』,選擇證據清楚的辦
假設你是嫌證據往往都不是那麼清楚ex龍潭案
那麼你該加強的是司法甚至行政機關的監督蒐證能力,而不是打破無罪推定原則
真的,我認為此例不可開,此風不可長,2100那些窮嚷嚷的傢伙都該被打幾個巴掌
再說了,面對人家抱怨說啥選擇性辦案的疑問時
我通常都是這樣回答的:『你白紙一張誰來辦你?』
檢察體系又不是閒著沒事幹對著一張白紙jizz in their pants
你如果在意的是政治力介入檢察體系辦案的話
反而是你搞出個反無罪推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才會讓檢察體系更可以隨意找人麻煩
: : 推 aaice:要關心犯罪嫌疑人的人權請從其他貪污犯開始 218.168.91.32 04/10 22:30
: : → aaice:今天他要不是叫阿扁被押到死也沒人理 包不準 218.168.91.32 04/10 22:31
: : → aaice:還罵兩聲 貪污死好 對了 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不 218.168.91.32 04/10 22:32
: : → aaice:符合原po對人權的高標準呢 怎不置一詞 莫非 218.168.91.32 04/10 22:33
: : → aaice:懷疑其他人就不是迫害不用防範了不成? 218.168.91.32 04/10 22:34
: 財產來源不明罪應該要完整建立,這的確會剝奪公務人員和政治
: 人物的一些權利,但是從很多次的事件 - 包括扁家這次的在內 -
: 我們明明知道他們的財產不合理的增加了,但以目前的法律,一
: 定要找出直接的證據才能定他們的罪。如果能有完整的財產來源
: 不明罪的立法,才能補這個漏洞。那將來如果有人不肯說明自己
: 為何財產無緣無故的增加,就算是被冤枉的,只能怪他自己要幫
: 別人頂罪。
: 要立這個法就要完整建立,只要當官,當民代,當公務人員的,
: 財產不合理的增加就是犯罪。否則執政的人就可以選擇性的辦案
: ,誰聽話就可以不辦誰。而且另外還要有其他證據證明涉嫌貪污
: 才能辦這個罪,那就又回到原點了。
: 但我不贊成溯及既往,因為此例一開,任何沒有罪的人,只要事
: 後把他曾經做過的某項行為追溯為犯罪行為,那有什麼保障?
: 立法一定要很明確的定義現在哪些行為是犯法,會有哪些罪責;
: 不可以事後再來補一條說其實這樣也是犯罪。有漏洞是立法者的
: 疏失,就應該要設法補起來,防止以後再有人鑽同樣的漏洞。至
: 於之前已經鑽了同樣的漏洞的人,兩害相權取其輕,只能設法加
: 強現有的證據,依照現有的法律去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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