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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按羈押乃確定判決前之拘禁處分,與有罪判決後之徒刑執行 : 固有不同,但在法律所定要件下,仍得羈押被告,以保全證 : 據、確保刑罰權之執行,或俾免被告一再犯案破壞社會秩序 : ,藉以維護社會秩序。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 : 重大,有第101 條第1 項所定之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 : 進行追訴、審判、執行,或犯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定各款 : 之罪,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 :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01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這一段可以說是法院裁定常用的公式 : 裁定很容易找到 : 法源、司法院都有 : 條文很明顯 : 就是刑訴101以降規定 : 網頁在那裡不會跑,巷子內的懶得說不代表沒那條文 :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首先..我想給你拍拍手..你真的去找出來了..@@ 我有去看喔.. 內容如下 第 一○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那大家自行判斷需不需要延押囉..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47.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