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按羈押乃確定判決前之拘禁處分,與有罪判決後之徒刑執行
: 固有不同,但在法律所定要件下,仍得羈押被告,以保全證
: 據、確保刑罰權之執行,或俾免被告一再犯案破壞社會秩序
: ,藉以維護社會秩序。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
: 重大,有第101 條第1 項所定之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
: 進行追訴、審判、執行,或犯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定各款
: 之罪,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
: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01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這一段可以說是法院裁定常用的公式
: 裁定很容易找到
: 法源、司法院都有
: 條文很明顯
: 就是刑訴101以降規定
: 網頁在那裡不會跑,巷子內的懶得說不代表沒那條文
: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首先..我想給你拍拍手..你真的去找出來了..@@
我有去看喔..
內容如下
第 一○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那大家自行判斷需不需要延押囉..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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