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copi (小玉子)》之銘言:
: ※ 引述《wyytwo (Claire)》之銘言:
: : 首先..我想給你拍拍手..你真的去找出來了..@@
: : 我有去看喔..
: : 內容如下
: : 第 一○ 章 被告之羈押
: : 第 101 條 (羈押-要件)
: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 :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
: :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 : 據。
: :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 : 那大家自行判斷需不需要延押囉..呼~
: 貪污治罪條例
: 第五條(罰則2)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 根據起訴書 第196頁 與197頁 適用法條為上列 本刑超過五年
: 所以延押是可以的喔!!
: 起訴書全文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8121219507655.PDF
謝謝這位同學又再次為我們找出條文來..^^
有犯上述第五條者稱為貪污
有犯才符合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才符合刑法101條第三項
那大家自行判斷阿扁有沒有貪污喔..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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