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yytwo (Claire)》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首先..我想給你拍拍手..你真的去找出來了..@@
: 我有去看喔..
: 內容如下
: 第 一○ 章 被告之羈押
: 第 101 條 (羈押-要件)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 據。
: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 那大家自行判斷需不需要延押囉..呼~
別廢話啊,你不說延押是為了逼證人出來搓湯圓嗎
現在有了條文,分析一下是要怎麼逼怎麼搓啊
別只會踢皮球要其他人幫你想答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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