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yytwo (Claire)》之銘言:
: ※ 引述《cocopi (小玉子)》之銘言:
: : ^^^^^^^^^^^^^^^^^^^^^^^^^^^^^^^^
: : 貪污治罪條例
: : 第五條(罰則2)
: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 : 根據起訴書 第196頁 與197頁 適用法條為上列 本刑超過五年
: : 所以延押是可以的喔!!
: : 起訴書全文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8121219507655.PDF
: 謝謝這位同學又再次為我們找出條文來..^^
很多人都會找條文做做功課再發文
可不是跟你一樣什麼都不會光會造謠
: 有犯上述第五條者稱為貪污
只有人家幫你找的一條條文你才知道這叫貪污
那其他條呢?貪污治罪條例是只有一個罪名嗎
連個功課都不做,你好意思發言?
: 有犯才符合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才符合刑法101條第三項
刑法?連刑法跟刑事訴訟法都不會分
你好意思發言?
: 那大家自行判斷阿扁有沒有貪污喔..呼~
喔,原來刑責的成立是大家判斷不是靠證據啊
我真是驚訝的說不出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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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wChu 來自: 61.58.211.38 (05/11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