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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yytwo (Claire)》之銘言: : ※ 引述《cocopi (小玉子)》之銘言: : : ^^^^^^^^^^^^^^^^^^^^^^^^^^^^^^^^ : : 貪污治罪條例 : : 第五條(罰則2) :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 : 根據起訴書 第196頁 與197頁 適用法條為上列 本刑超過五年 : : 所以延押是可以的喔!! : : 起訴書全文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8121219507655.PDF : 謝謝這位同學又再次為我們找出條文來..^^ 很多人都會找條文做做功課再發文 可不是跟你一樣什麼都不會光會造謠 : 有犯上述第五條者稱為貪污 只有人家幫你找的一條條文你才知道這叫貪污 那其他條呢?貪污治罪條例是只有一個罪名嗎 連個功課都不做,你好意思發言? : 有犯才符合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才符合刑法101條第三項 刑法?連刑法跟刑事訴訟法都不會分 你好意思發言? : 那大家自行判斷阿扁有沒有貪污喔..呼~ 喔,原來刑責的成立是大家判斷不是靠證據啊 我真是驚訝的說不出話來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211.38 ※ 編輯: HowChu 來自: 61.58.211.38 (05/11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