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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yytwo (Claire)》之銘言: : ※ 引述《cocopi (小玉子)》之銘言: : : ^^^^^^^^^^^^^^^^^^^^^^^^^^^^^^^^ : : 貪污治罪條例 : : 第五條(罰則2) :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 : 根據起訴書 第196頁 與197頁 適用法條為上列 本刑超過五年 : : 所以延押是可以的喔!! : : 起訴書全文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8121219507655.PDF : 謝謝這位同學又再次為我們找出條文來..^^ : 有犯上述第五條者稱為貪污 : 有犯才符合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才符合刑法101條第三項 : 那大家自行判斷阿扁有沒有貪污喔..呼~ 自己說出來你到底是DPP台面上的哪位好了,供我們參考一下您的程度, 難怪你還留在DPP裡面受到阿扁的重用。 連法條直接寫清楚明白的東西,都要被人拿出來電,有沒有羞恥心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