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yytwo (Claire)》之銘言:
: ※ 引述《cocopi (小玉子)》之銘言:
: : ^^^^^^^^^^^^^^^^^^^^^^^^^^^^^^^^
: : 貪污治罪條例
: : 第五條(罰則2)
: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 : 根據起訴書 第196頁 與197頁 適用法條為上列 本刑超過五年
: : 所以延押是可以的喔!!
: : 起訴書全文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8121219507655.PDF
: 謝謝這位同學又再次為我們找出條文來..^^
: 有犯上述第五條者稱為貪污
: 有犯才符合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才符合刑法101條第三項
: 那大家自行判斷阿扁有沒有貪污喔..呼~
自己說出來你到底是DPP台面上的哪位好了,供我們參考一下您的程度,
難怪你還留在DPP裡面受到阿扁的重用。
連法條直接寫清楚明白的東西,都要被人拿出來電,有沒有羞恥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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