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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tard (冷)》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 都是建構在自己的偏愛上 : : 因為喊句「司法不公」不用動腦 : 科科 你說了很多 : 那能不能用法律條文說明一下法官從周占春換成蔡守訓的理由? ^^^^^^^^^^^^^^^^^^^^^^^^^^^^^^^^^^^^^^^^^^^^^^^^^^^^^^^^^^^ http://hanreporter.blogspot.com/2009/01/blog-post_6743.html 另外請自行去查98年3月3號的高院新聞稿 沒必要幫你作足功課 : 更何況沒有人說過阿扁是無辜的 : 但是此案在法律程序上的確有不少瑕疵 ^^^^^^^^^^^^^^^^^^^^^^^^^^^^^^^^^^^^^ 這邊真的要講有啥瑕疵的話 就是周占春併案的決定並沒有做成『裁定』 這是因為有人認為,法院不管作啥意思表示,不是判決就應該是裁定 我基本可以接受這個說法 但我看到的事實是:民事執行處在院內併案時也沒做成裁定 當然啦,民刑事是不能這樣率然類比的,民訴還可以合意選擇法官呢 我只是講說那個『有人認為』並非沒有例外 總之...............跟你們在那邊跳針的東西一點關係都沒有 愛講『法定法官原則』是嗎? 1.請先回答,是哪個『法』定了周占春這個法官 你會發現,不過也是『行政規定』:抽籤罷了 2.『法定法官原則』核心意義主要是:『避免行政力量藉由指定法官操控審判』 關鍵在『避免行政力量指定法官』而不是機械式的『法定法官』 所以,如果你要指控這個併分案規定有違『法定法官原則』, 你要指控行政力量利用這個併分案制度指定了蔡守訓去重判陳水扁, 那你要證明三件事 a.北院那個併案規則是可以被行政力量利用來指定法官的 b.蔡守訓是因為被上級指定所以取得扁案審判權 c.蔡守訓確實是那個會刻意重判阿扁的法官 ..........我看你們a.b.c.都證明不出來 不然就不用在那邊狂念『法定法官原則』『換法官不對』在那邊跳針了 在以往法官是由專制統治者認可甚至兼任的狀況下 『法定法官』這個原則有相當意義 楊秀貞原籍山西跑廣東去打官司不就這意思 現在司法系統脫離行政自成體系,法官的考取訓練任職也自成體系, 其理論基礎本就衰弱了,卻有人這時候開始拿著大跳其針 .....老實說我根本認為會認為那個併案規則會影響法官獨立性的 根本就是在侮辱全體法官,至少是在侮辱蔡守訓 3.當然我知道你們一定會把黃瑞華的訪問拉出來對抗北院高院的說詞 那我就把黃瑞華的訪問中我看到噴飯的一段列出來大家一起噴 --------------------------------------------- 問:北院認為兩個法官各辦各的,擔心發生裁判歧異, 他們也沒有要周占春交出案件,是周自己不想辦才簽出。 答:先講周占春,我們回顧一下歷史,當時他做出裁定,被另一邊的人罵到臭頭, 發動各種方式和媒體攻勢,包括私人的事、不知道有沒有的事都被攻訐,讓法官 承受非常大的壓力,幾乎無招架之力,這個時候法官審判獨立的空間可以說沒有, 此時,有媒體又運作後案併前案、避免裁判歧異等議題。 想要合併,就要找依據,因而找出第十條出來,說為了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 至於兩個法官協商,是要兩個人都認為有必要才協商,但在當時狀況下,這件事 是被壓迫的,不是周占春自己要的,他已開兩次庭,不是一分下來就說「我不要辦」, 他沒有這樣做,據了解,他也訂了庭期,訂庭期就表示要審理,沒有認為合併審理 的必要。 不排除周占春是在壓力下才簽出案件,這樣的過程就不公平、程序不正義。 ----------------------------------------------------- .....喔是是是,總之你黃某就認定周占春是被壓迫的被怎樣怎樣的 四個字問你:『證據在哪』? 媒體運作,外界壓力,關周占春屁事?你法官身份有憲法法律保障哪~~~ 當年你黃瑞華扮司法藍波時,有管這些嗎? : 不過是要求個清清白白痛痛快快的判決有這麼困難嗎? 囧 對於一個新聞稿出來將近幾個月都不會去查的人,清白痛快當然是奢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96.136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7.96.136 (05/13 12:42)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7.96.136 (05/13 12:44)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7.96.136 (05/13 12:49) roxinnccu:轉錄至看板 politics 05/26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