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tard (冷)》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 都是建構在自己的偏愛上
: : 因為喊句「司法不公」不用動腦
: 科科 你說了很多
: 那能不能用法律條文說明一下法官從周占春換成蔡守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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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nreporter.blogspot.com/2009/01/blog-post_6743.html
另外請自行去查98年3月3號的高院新聞稿
沒必要幫你作足功課
: 更何況沒有人說過阿扁是無辜的
: 但是此案在法律程序上的確有不少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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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真的要講有啥瑕疵的話
就是周占春併案的決定並沒有做成『裁定』
這是因為有人認為,法院不管作啥意思表示,不是判決就應該是裁定
我基本可以接受這個說法
但我看到的事實是:民事執行處在院內併案時也沒做成裁定
當然啦,民刑事是不能這樣率然類比的,民訴還可以合意選擇法官呢
我只是講說那個『有人認為』並非沒有例外
總之...............跟你們在那邊跳針的東西一點關係都沒有
愛講『法定法官原則』是嗎?
1.請先回答,是哪個『法』定了周占春這個法官
你會發現,不過也是『行政規定』:抽籤罷了
2.『法定法官原則』核心意義主要是:『避免行政力量藉由指定法官操控審判』
關鍵在『避免行政力量指定法官』而不是機械式的『法定法官』
所以,如果你要指控這個併分案規定有違『法定法官原則』,
你要指控行政力量利用這個併分案制度指定了蔡守訓去重判陳水扁,
那你要證明三件事
a.北院那個併案規則是可以被行政力量利用來指定法官的
b.蔡守訓是因為被上級指定所以取得扁案審判權
c.蔡守訓確實是那個會刻意重判阿扁的法官
..........我看你們a.b.c.都證明不出來
不然就不用在那邊狂念『法定法官原則』『換法官不對』在那邊跳針了
在以往法官是由專制統治者認可甚至兼任的狀況下
『法定法官』這個原則有相當意義
楊秀貞原籍山西跑廣東去打官司不就這意思
現在司法系統脫離行政自成體系,法官的考取訓練任職也自成體系,
其理論基礎本就衰弱了,卻有人這時候開始拿著大跳其針
.....老實說我根本認為會認為那個併案規則會影響法官獨立性的
根本就是在侮辱全體法官,至少是在侮辱蔡守訓
3.當然我知道你們一定會把黃瑞華的訪問拉出來對抗北院高院的說詞
那我就把黃瑞華的訪問中我看到噴飯的一段列出來大家一起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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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北院認為兩個法官各辦各的,擔心發生裁判歧異,
他們也沒有要周占春交出案件,是周自己不想辦才簽出。
答:先講周占春,我們回顧一下歷史,當時他做出裁定,被另一邊的人罵到臭頭,
發動各種方式和媒體攻勢,包括私人的事、不知道有沒有的事都被攻訐,讓法官
承受非常大的壓力,幾乎無招架之力,這個時候法官審判獨立的空間可以說沒有,
此時,有媒體又運作後案併前案、避免裁判歧異等議題。
想要合併,就要找依據,因而找出第十條出來,說為了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
至於兩個法官協商,是要兩個人都認為有必要才協商,但在當時狀況下,這件事
是被壓迫的,不是周占春自己要的,他已開兩次庭,不是一分下來就說「我不要辦」,
他沒有這樣做,據了解,他也訂了庭期,訂庭期就表示要審理,沒有認為合併審理
的必要。
不排除周占春是在壓力下才簽出案件,這樣的過程就不公平、程序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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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是是是,總之你黃某就認定周占春是被壓迫的被怎樣怎樣的
四個字問你:『證據在哪』?
媒體運作,外界壓力,關周占春屁事?你法官身份有憲法法律保障哪~~~
當年你黃瑞華扮司法藍波時,有管這些嗎?
: 不過是要求個清清白白痛痛快快的判決有這麼困難嗎? 囧
對於一個新聞稿出來將近幾個月都不會去查的人,清白痛快當然是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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