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值,這是法律文本是否能成為經典的重要因素。
: 至於個別法律文撰文時的引用是否失義,那不在本文探
: 討範圍,不過法律文本作為文學的一種,根本沒有非難這種
: 敘述論證方法的必要,詳見『法律與文學』一書。
: 沒事多讀書總是好的,起碼不會被一眼看穿是巷子外的
: 法界評馬案一審判決書,頂多是探討這樣引用史實是否超出該法文文義邊界
: 從來沒人否定這種『制度源由』探求的法律方法
: 不明者盡以『用宋朝法律.....云云』,實貽笑方家......
在法規未盡詳細之處參考前例,的確是各國司法常見手法,
參考到他國甚至前朝也是無可厚非..
但是有個原則是,越晚判的前例越有優先的採用的考量.
此處最大的疑點在於,蔡守訓要何要到宋朝的公史錢!??
在參考相關類似法案的前朝法律中,怎樣排也該是清朝的火耗歸公制度有優先考量權.
蔡守訓捨200多年前的火耗歸公而去遠求1000多年前大宋的公史錢
這手法粗糙到實在相當可議...
為馬總統開脫的意圖嫌疑實在令人不得不往那裡去想..
不過都定讞了那也真是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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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瓦爾·弗塔根公爵 :" 弟兄們!我們最擅長的事情是什麼?"
聯盟玩家 :" 殺!殺!殺!"
伯瓦爾·弗塔根公爵 :" 這場戰爭的目的是什麼?"
聯盟玩家 :" 殺!殺!殺!"
伯瓦爾·弗塔根公爵 :" 你們愛聯盟嗎?熱愛暴風城嗎?你們這群死老百姓們!"
聯盟玩家 :" 當然!當然!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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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enjo 來自: 61.221.29.133 (07/30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