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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njo (疾風之狼)》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 值,這是法律文本是否能成為經典的重要因素。 : : 至於個別法律文撰文時的引用是否失義,那不在本文探 : : 討範圍,不過法律文本作為文學的一種,根本沒有非難這種 : : 敘述論證方法的必要,詳見『法律與文學』一書。 : : 沒事多讀書總是好的,起碼不會被一眼看穿是巷子外的 : : 法界評馬案一審判決書,頂多是探討這樣引用史實是否超出該法文文義邊界 : : 從來沒人否定這種『制度源由』探求的法律方法 : : 不明者盡以『用宋朝法律.....云云』,實貽笑方家...... : 在法規未盡詳細之處參考前例,的確是各國司法常見手法, : 參考到他國甚至前朝也是無可厚非.. : 但是有個原則是,越晚判的前例越有優先的採用的考量. : 此處最大的疑點在於,蔡守訓要何要到宋朝的公史錢!?? 最大的疑點是,明明公使錢之後還有四個機關的意見 為什麼有些人總是看不到呢,莫非是不認得國字? 其次,都是兩年前的事了,判決書再長,一天看一百個字也該看完了 為什麼還有人看不完呢,莫非只是想靠夭,不是想管到底怎麼判的? : 在參考相關類似法案的前朝法律中,怎樣排也該是清朝的火耗歸公制度有優先考量權. 火耗干特別費什麼事,稅收干首長的錢什麼事 : 蔡守訓捨200多年前的火耗歸公而去遠求1000多年前大宋的公史錢 : 這手法粗糙到實在相當可議... 要可議,也是先議你,兩年的時間怎麼可能看不完一份判決書 不是裝瞎,就是來亂 : 為馬總統開脫的意圖嫌疑實在令人不得不往那裡去想.. 請先看完判決書內容,在來發表意見,不然不過是在睜眼說瞎話 : 不過都定讞了那也真是無可奈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