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njo (疾風之狼)》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 值,這是法律文本是否能成為經典的重要因素。
: : 至於個別法律文撰文時的引用是否失義,那不在本文探
: : 討範圍,不過法律文本作為文學的一種,根本沒有非難這種
: : 敘述論證方法的必要,詳見『法律與文學』一書。
: : 沒事多讀書總是好的,起碼不會被一眼看穿是巷子外的
: : 法界評馬案一審判決書,頂多是探討這樣引用史實是否超出該法文文義邊界
: : 從來沒人否定這種『制度源由』探求的法律方法
: : 不明者盡以『用宋朝法律.....云云』,實貽笑方家......
: 在法規未盡詳細之處參考前例,的確是各國司法常見手法,
: 參考到他國甚至前朝也是無可厚非..
: 但是有個原則是,越晚判的前例越有優先的採用的考量.
: 此處最大的疑點在於,蔡守訓要何要到宋朝的公史錢!??
最大的疑點是,明明公使錢之後還有四個機關的意見
為什麼有些人總是看不到呢,莫非是不認得國字?
其次,都是兩年前的事了,判決書再長,一天看一百個字也該看完了
為什麼還有人看不完呢,莫非只是想靠夭,不是想管到底怎麼判的?
: 在參考相關類似法案的前朝法律中,怎樣排也該是清朝的火耗歸公制度有優先考量權.
火耗干特別費什麼事,稅收干首長的錢什麼事
: 蔡守訓捨200多年前的火耗歸公而去遠求1000多年前大宋的公史錢
: 這手法粗糙到實在相當可議...
要可議,也是先議你,兩年的時間怎麼可能看不完一份判決書
不是裝瞎,就是來亂
: 為馬總統開脫的意圖嫌疑實在令人不得不往那裡去想..
請先看完判決書內容,在來發表意見,不然不過是在睜眼說瞎話
: 不過都定讞了那也真是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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