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etaiwan (天空的老鷹)》之銘言:
: 驅逐外國人一定要"中央政府"才可以嗎?
: 你當台北市長馬英九是廢人嗎?
: 馬英九為了保護"跟巧克力發生關係的多名男性",
: 真是用心良苦啊!
: 多才多藝到「梅毒炸彈」 五年前藝人巧克力被驅逐出境
: http://www.nownews.com/2009/02/24/504-2413342.htm
: 然而在2004年1月,他被妻子張瑋津爆料曾經患有梅毒,並涉嫌強暴2名男大學生;在同年
: 2月6日台北市警局依入出國移民法第34條,將他驅逐出境。
: ^^^^^^^^^^^^^
警方在整體政府職能中只能算是一個終端的執行單位,實際擁有裁決權的部份相當有限
你所提供的連結中還有這麼一段顯然被你忽略掉了
『巧克力在2004年2月6日上午出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偵訊時,曾遞狀要求
法院撤銷「驅除出境」的處分。』
我只能建議你先把整篇文章讀過、讀通、讀懂,再決定要不要拿出來用
警方「依法」執行勤務,並不代表警方擁有是否驅逐他的裁決權
打個比方,警方「依法」拘提嫌犯,等於警方有權決定是否拘提嗎?
很簡單的邏輯觀念吧。
順便提醒,是否驅逐,裁決權真的不在地方政府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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