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講,陳水扁想跟人家主張大水庫是行不通的
(行政院主計處怎講是一回事,馬案的三審法官就上演過不鳥法務部解釋的例子)
第一:
國務機要費沒有匯入私人帳戶的規定,那麼本質上不存在混成大水庫可能
相對的,特別費可是有半數可匯入私人帳戶的規定
所以不管怎樣,
陳鎮慧阿假造清冊誰又收集發票等等的把錢送進扁家基本上就不合規定
第二:退一百萬步講,
馬特別費案中,馬生得出實際因公花費依據,阿扁咧?
馬英九在他特別費上要單據請領的部分,
核銷的發票是假的但真實花費單據可是在的,這部分就真的得感謝余文
余文是在這方面救了馬英九,而不是什麼『幫他頂罪』
要是那些發票余文一把火燒了,然後一口咬死馬英九指使他用假發票報帳錢馬自己a走
光這部分馬英九就滿頭包
而在不需要單據請領,用領據核銷匯入私人戶頭的部分
馬英九又有超過所有匯入特別費數額的實際捐款依據
你儘可以爭辯那些錢當初馬說的都是捐選舉補助款啥的,侯寬仁起訴的基礎也在這
那如果說這捐的都是特別費,不就當初說捐選舉補助款都是唬爛的?
問題是:1.錢已經混在一起了,怎麼分?說公款可以入私帳混同的可是上級有權機關
2.那你去告發馬英九貪污選舉補助款阿....
...告的成的話興農牛今年就會拿總冠軍
所以外觀類似的馬/扁『假發票+公款入私帳』行為
實質上卻是完全不同的
就特別費而言
馬英九不但可以舉出實際的行政規定讓他公款入私帳,
還可以證明他實際有因公支出這麼多
ok,那請問阿扁的國務機要費咧?
可以把國機費弄進口袋的規定在哪?因公支出的證據在哪裡?
一來扁違反國機費請領規定+偽造文書的弄進你自己口袋去
二來扁拿不出這請領的錢是扁家先墊款因公花費的證據(南線專案?XDDD)
那麼你只是空口跟法官汪汪說『阿這筆錢我是先因公支出然後用國機費補償自己』
但是呈在法庭上的證據卻是你用自己的發票+假造清冊等把錢搬進自己家
自己家實際對外因公支出的證據卻整組南線專案+都你家的消費發票
請問你是法官依證據判決,要怎麼判
被告空口抗辯說我這錢有因公支出,卻拿不出證據還說假話唬爛法官,你是法官你怎想
所以很簡單,
馬英九在特別費上遠沒有朱立倫這種錢精的小心
如果我是當官然後發現有這筆進項,我絕對會比馬英九小心的很多
butta.....
有單據的部分如前所述,不論
無單據、匯入帳戶的部分
他形式上沒有違反請領規定
(或者精確的說:底下違規請領跟他無關,沒人學陳鎮慧望上咬)
實質上他從私人帳戶因公支出的又比匯入的多
那麼你要怎麼判他罪
以上白話說明希望有人能看懂,不要再跳針了
不過我這邊還是先擺一句話
『我認為龍潭、南港案的部分二審會被打槍』
起訴基礎就很薄弱,判決也一樣薄弱
大家可以等二審看看小弟的預言會不會成真
台灣的上級審向來以打下級審槍為樂,這案子不會有例外
※ 引述《highlander (略懂)》之銘言:
: 比照特別費案不是仙丹
: 1.若說特別費是實質補貼,市長月薪約17萬,每月特別費約34萬,尚且差強人意
: 總統月薪46萬,國務機要費每月高達約400萬,每年平均5千萬
: 連本薪總統都自認為太高而減半,卻贊同每月數百萬實質補貼私用?
: 極端矛盾離譜,無法自圓其說
: 2.被告主張特別費實質補貼是一回事,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宣告法律見解
: 特別費領據發票請領部分,是因公支出不是實質補貼
: 簡言之,想比照特別費案者,先落入因公支出再談
: 領據發票請領者只要有私人私用憑證,全部中槍倒地
: 3.余文的發票取巧方式,是用大額發票取代小額發票報銷,減少作業次數
: 但其小額因公支出發票,仍然存在,勿亂槍打鳥
: 國務費卻是以私人發票報銷,找不到足額因公支出憑證
: 4.特別費匯入首長私戶發生公私款混同,只要有證明全數因公支出完畢
: 其請領作業瑕疵是屬行政違誤或刑事偽造文書,非貪污
: 特別費被告提出了公益支出憑證,證明因公支用完畢,已無公款何來貪污?
: 國務機要費卻提不出證明足額因公支出,反而撈出私用不實核銷憑證
: 且國務費專戶專用非入總統私戶,無法混同
: 可認定公款帳戶遭支領之涉貪所得進了被告私人口袋
: ※ 引述《a234522525 (a234522525)》之銘言:
: : 那用工作獎金核銷的85萬哪裡去了?
: : 既然余文只是偽造文書罪,那表示85萬並未到余文手裡,
: : 馬既然把不用發票可以領走的當成實質補貼領走了,
: : 難道馬在花這85萬時不知這85萬需要發票的嗎?
: : 難道他都不管余文怎麼核銷這85萬嗎?
: : 難道余文要用工作獎金核銷時不會報告給馬英九同意?
: : 身一個公務人員,哪有可能為了工作甘冒違法之險?
: : 依常理來說一定會請長官同意才會這樣做的。
: : 馬事前說他都公款公用,
: : 後來又說是實質補貼,
: : 很明顯的已經喪失誠信,
: : 基本上,司法碰到馬英九跟碰上陳水扁是天差地遠的,
: : 國人應當要見怪不怪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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