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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immyklt (蝌小蚪)》之銘言: : 我想信回信的 你誤會我了 : 阿扁是現在被判 有罪 那他現在就是有罪 : 另外 : 所謂的法律 為何要講"情面" : 這點 在立法之時 就應該被排除的 : 錯的就是錯的 : 哪有說 因為有悔意 就改判輕 : 有悔意 也是被判刑之後 : 服刑期中 再後緩刑 : 法律講情面 也就是說 可是用"金錢" "利益" 來左右 不是嗎? : 法院是誰開的 都一樣 有罪就是判罪 沒有人可以"另外" : 我知道你講的那些 但那些 根本就不應該存在.... 我想沒有人誤會您,是您對法律根本是門外漢~ 小弟有幸在檢察機關服務,提出幾點想法,請不吝指教: 當一個竊盜犯,坦然承認犯罪,跟空言狡辯(當然前提是事證明確),難道 對這兩種被告,我們會給予一樣的刑度嗎?如果是這樣,真的認罪是白癡了~ 這不是變相鼓勵被告不用坦白嗎?況且,犯後態度很明確已規定在法官需斟酌 科刑的事由,這點已經沒有爭論的空間了!被告雖不自證己罪,但是不代表他 的空言狡辯,不成為法官科刑的依據!這是簡單的法律ABC~ 不過,陳前總統若就此案,所為辯詞並非空言抗辯,僅是認知的差距(例如對國 務機要費性質的認知),這是對自己權利合理之主張,我倒可接受不應認為是犯 後態度惡劣,不知悔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