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傷腦內出血很大嗎?還原當初,人家標準抗議,一個警察偏要衝上車去拆人家台,
標準抗議?原來放大型沖天炮對著他人財產很『標準』?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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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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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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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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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真是標準抗議,標準的暴力抗議
: 如果要依法處理是這種處理方式嗎?應該是動用優勢警力驅趕架離吧~
: 當初新聞明顯拍攝到該警察就混亂中要爬上該車,我才想問問他當初想幹嘛!
: 只能說台灣很可笑,受傷、死者最大,誰真正有問題反而不在乎了~
愛台灣最大
這就是DPPer的暴民邏輯
遊行的自由沒比私人財產不受失火危險來的重要
遊行的自由也沒比警員生命身體法益來的重要
遊行的自由更沒有公眾往來安全重要
而這些,民粹DPP是不會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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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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