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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需要一部合併法 有了合併法,對於與任何國家合併的問題 就可以依法辦理 息止一切相關爭議 最適合提出合併法草案的團體就是DPP 因為DPP是大黨有足夠資源與群眾基礎 相反地 若KMT提出則容易被質疑 率先提出合併法 可以保障民權(可以在其中加註 高民意門檻) 相反地,當年未曾規定國際經濟協議需要公投 因此 今日的ECFa程序就有爭議 希望有識之士能勇於提出草論 我率先提幾點: 1.雙方必須是主權獨立實體 能行使自決權 例如香港 沖繩便不適合 2.雙方必須都有同樣合併程序:公民投票比例、贊成比例 比例不同時,應當以高的、嚴謹的為準 3.合併有分幾種,像聯合邦國 或歐盟 或更完全的合併 分別都要有程序 4.要附註退場機制,以用於反悔 或國際形勢發生變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114.230 ※ 編輯: RIFF 來自: 219.91.114.230 (08/18 23:10) ※ 編輯: RIFF 來自: 219.91.114.230 (08/20 14:21) RIFF:轉錄至看板 Policy 08/27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