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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CqiJGOu ]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閒聊] 陸客 v.s 國賠 時間: Thu Nov 4 22:35:58 2010 對這問題沒仔細研究過 不過稍微估狗了一下我找到這個網頁 http://www.cahr.org.tw/news_detail.php?nid=12469 內容 有記者訪問我陸客適用國家賠償法嗎? 我據法務部於民國94年11月出版之《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一書中, 其第23頁【法務部82年8月5日法82律決字第16337號函】之說明, 依法論法,認為陸客原則上適用國賠法。 【法務部82年8月5日法82律決字第16337號函】 主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如 何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一、復 貴府82年4月21日(82)府法一字第150406號函。 二、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 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第4款規定之意 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 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 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 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所以,請開始計算這是幾年遺毒XDDDDDD 今天兄弟把飛龍幹掉了心情很不錯不想做太正經的事 有空再去找看有無實際判決看怎麼操作的 千法萬法,不如找個判決出來看 至於有人問:陸客他到底是外國人還是本國人? 事實上在我國法治上最正確的答案是『都不是』 而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 印象中實務上有不少的規定是把大陸地區人民比照對外國人的待遇來處理 (或者精確的說是,碰到匪區來的就『準用』外國人規定, 或乾脆把規定照抄一遍改個主詞....................) 但有些狀況下,會有比外國人稍微親切一點的待遇,比方說牽涉親屬關係的 如果要有一致性的話,似乎在國賠上也該做如是辦理 國家賠償法也是有規定有關外國人適用的規定 (第15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 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也就吳敦義講的平等互惠原則,而阿共那邊是有國賠法的...) 所以不管你當大陸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 或是最精確的『大陸地區人民』並按照慣例比照外國人處理 匪區來的要適用國賠法,都絕對不是民進黨口中那樣鐵板釘釘的說『不行』 (還什麼繳稅服兵役當理由呢...那女人是不是賠償額可以少一點?沒當兵嘛) 而以吳敦義的講話來講,事實上是很接近前面所提的『準用』慣例的 http://www.nownews.com/2010/11/02/11490-2660467.htm 當然以此而言,要計較的就是我們在匪區能不能獲得一樣的待遇 也不是鐵板釘釘的就說陸客一定可以適用這樣 這點吳敦義也有提到 倒是民進黨的態度我覺得非常有趣 以前嘛,為了讓台灣可以爭一點沒實益的東西,比方說UN for Taiwan 他們可以願意讓總統出國去上演國際迷航的大笑話 還事實上危害了台美關係也在所不惜 那些損害如都換成金錢的話,真不知道有幾千萬上億的 核四那更不用講了 今天倒是為了死人賠償匪區人民錢的事情本能的反對了?? 呵呵 難道不能想做這是彰顯我們主權的行為嗎?即便依照他們過去行事的邏輯? 或者反過來想:今天如果是台灣人在匪區出了事,而且好像是官方導致的 你會不會想要求匪區政府賠償? 是說如果可以因為這個因頭讓大家注意到『國賠不能濫用』也是好事 不知道從啥時候開始,碰到天災死傷居然會馬上想到國賠?見鬼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53.79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111.248.53.79 (11/04 22:39)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111.248.53.79 (11/04 22:4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