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著「司法獨立」之名 抗拒司法改革與司法審判的檢視
這是最大的問題...
周占春案是冰山一角 九歲童生子案是另一角
所以李登輝時代 著名的「賄選乃吾國之文化」判決 才會層出不窮
法律系學生認為考上司法官就終身保障
擔任司法官者 打著獨立審判的名義 就認為無人動得了他
審判的案件過多 審案的品質不佳 審案的法官認定權力過大
李登輝時期 忙著愛台灣之子 (很多的孩子 XD)
陳水扁時期 也忙著疼愛更多的台灣之子
(我想 除了陳家慣有的矯情演出外 陳扁也沒有GUTS 或想法 去改革司法吧)
經國先生時期 官商集團性的貪污弊端規模 相較今日 簡直小巫見大巫
希望馬先生能踵繼經國先生的步伐 真該打老虎 就該狠狠的出手
讓民間不要只能寄望「包青天」之類的通俗劇
而能真正的信任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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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司法體制亟需民主化
2010年11月15日蘋果日報
從扁家二次金改案初審判無罪,龍潭案遭判決11年重刑定讞,到蘇建和案纏
訟20多年才無罪落幕,看出台灣法官權力之大,在民主國家中少見;因此法
官的產生制度和司法的民主化,已成為司法改革的核心議題。
司法獨立法官獨裁
司法轉型因此出現困難的瓶頸。年紀大受過黨國體制洗腦的資深法官,表面
上擺出司法獨立的架子,卻因意識形態、人際網絡、官僚文化上,都與舊執
政黨同一種「體味」、同一個鼻子呼吸、同一種心態,因此在辦案態度上不
免有利原執政黨。越老的法官越如此。此外,台灣司法的制度使得法官權力
極大,自由心證的空間很寬廣,容易產生法官獨裁的現象。於是司法越獨立
,法官的專斷獨裁就越沒有制衡力,對受害人傷害也越大,形成一種與民主
相互矛盾的悖論。
在《憲法》組成的兩種部分:政府組織和人民權益的規定中,政府組成只是
手段,目的在保障第二部分──人民的權利,所以人民權利才是《憲法》的
目的;而民主機制裡的司法獨立就是落實人民權利不被侵害的強大工具。正
由於這個原因,法官的民主化實質上比司法獨立還重要。享有終身職保障的
法官在司法獨立的屏障下,若無民主監督,很容易遭到收買腐化,或獨斷獨
判,把司法獨立扭曲成司法獨裁。
毫無疑問,台灣的司法獨立過去20年來突飛猛進,是司法改革的最大成就。
其關鍵在於政黨完全無法控制司法的人事權;但是司法民主的可問責性則無
人提起。法官的審判品質,升遷與調動幾乎不受民主監督;司法獨立與偵查
不公開,遂成為司法人員逃避民主監督的藉口。
司法民主化可通過法官須有民意正當性和民眾參與審判來獲得,可局部解除
法官壟斷法律解釋權以及審判權。民眾參與,無論稱為陪審、觀審或參審,
既可最大化審判的正當性,節制法官的獨斷,也可教育民眾司法的意義與運
作,消除家父長制的司法獨裁。司法改革不只是訂定《法官法》,創造法官
退場機制,而要更進一步民主化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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