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sinyeh: 你的第一句話就決定了下面都白講... 10/02 18:14
→ mothertime: 是說如果連口頭約定給幾張都沒有,那也沒得上法院 10/02 18:17
→ liton: 感覺你好像沒互惠過 10/02 18:38
→ liton: 影像創作不是只有光線構圖後製相機鏡頭,互惠一開始雙方討 10/02 19:01
→ liton: 論哪怕怎拍就算開始創作了,拍攝過程中MD的服裝姿勢表情全 10/02 19:06
→ liton: 不算創作? 10/02 19:09
→ volvic5566: 回liton大 當然算 但占比程度應沒有到要交付全部照片 10/02 19:50
→ MJR7: 請問占比程度如何權衡? 10/02 20:39
→ anandydy529: 同意一樓,就當做是來賺P幣的吧 10/02 21:06
推 liton: 不要為了定義一件事又弄出一個你自己才懂的定義 10/02 21:19
→ liton: 要不要全部交付上面有人討論過 MD又沒跟你要肉檔給小圖也行 10/02 21:20
→ liton: MD挑他喜歡的你再幫他修圖出大檔 他滿意也沒違反你的原則 10/02 21:22
→ volvic5566: 回liton大 你說我自己才懂的定義可是我看你推文是有看 10/02 23:03
→ volvic5566: 懂我意思阿XDDD 10/02 23:03
→ volvic5566: 而且拍攝實際情況只有原PO瞭解 也有可能是共同創作 10/02 23:05
→ volvic5566: 因為沒約定好我是覺得沒絕對的對錯 發表一下意見而已 10/02 23:07
推 liton: 我的問題跟MJR7一樣 你提了一個你自己才懂的定義 10/02 23:11
→ volvic5566: 至於M大所說占比程度的權衡 這真的是個好問題 我當 10/02 23:12
→ volvic5566: 出PO這篇也是在想這占比程度的問題 這部分因為很難 10/02 23:14
→ volvic5566: 衡量 所以才很可能變成共同擁有 但我從拍攝經驗來說 10/02 23:16
→ volvic5566: 感覺不太可能變成共有 這可能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10/02 23:19
推 liton: 我的看法上面就說了 不要為了定義一件事又弄出一個你自己才 10/02 23:23
→ liton: 懂的定義 你認為不該全給就不給 這本來就是兩人如何去喬 10/02 23:26
→ volvic5566: 回liton大 你說的對阿 本來就是兩人喬 但現在是事先 10/02 23:29
→ volvic5566: 和事後都沒喬好 那照片該不該全給的問題 10/02 23:30
→ ru8fm06: 如果照原po的說法,MD是否也可以認為攝影師只是拿相機按 10/02 23:49
→ ru8fm06: 快門而已,而MD需要想服裝搭配畫妝姿勢等等,如果不考慮 10/02 23:50
→ ru8fm06: 修圖,照片所有權是否算是MD的?? 10/02 23:51
→ ru8fm06: 當然前提是攝影師在拍照時沒什麼想法跟互動 10/02 23:52
推 archon: 其實不是全不全給,或者是給多少比例的問題... 10/03 00:35
→ archon: 就算拍了1000張,MD很客氣地只拿1%,其中的10張 10/03 00:36
→ archon: 能拿到哪些照片,全掌控在拿相機的人手裡, 10/03 00:36
→ archon: MD被限制不能參與挑選照片的過程,這跟香港選特首差不多 10/03 00:37
→ archon: 就是這個點,感覺差掉了 10/03 00:37
推 MJR7: 如archon大所言 整件事就是「事先沒講」、原原po捏著照片… 10/03 00:57
→ MJR7: 事後MD跟他喬、他不讓、然後上來討拍 實在是很難看…… 10/03 00:58
噓 ds1441: 被拍的人是躺在那邊睡嗎,不然一張照片功勞都算拍照的? 10/03 08:23
→ volvic5566: 回r大 你有看懂我意思 要依實際情況(這只有原PO才知) 10/03 08:52
→ volvic5566: 我是指攝影師主導的情形 根據我的經驗是攝影師主導 10/03 08:53
→ volvic5566: 回a大 您說的點確實很有道理 這還是要看怎麼解釋 10/03 08:57
→ volvic5566: 哥我的看法是這樣 今天MD也是看過原PO的作品覺得不錯 10/03 09:00
→ volvic5566: 然後互惠外拍 那這個過程其實也是對攝影師技術的肯定 10/03 09:04
→ volvic5566: MD不能自選照片 好處是保留攝影者的創作自主權 10/03 09:07
→ volvic5566: 如果說都可以讓MD選 那就變成工匠而不是藝術家了 10/03 09:08
→ volvic5566: 回ds大 MD有一組攝影師的作品 所以功勞沒有都算拍照的 10/03 09:16
推 archon: 給MD選哪會影響你的自主權?她挑她要的照片,不是你要的, 10/03 09:16
→ archon: 你不需要放在自己的作品集裡呀 10/03 09:17
→ volvic5566: 回a大 畢竟照片還是攝影師所拍 還是有可能算是他的 10/03 09:34
→ volvic5566: 作品 10/03 09:34
→ ds1441: 什麼可能不可能的,又不懂法律又要閒聊又要講贏 10/03 09:59
→ ds1441: 被拍的人有肖像權,拍的人有著作權,沒有講明照片就是兩 10/03 09:59
→ ds1441: 個人的,還什麼人的,還分誰出比較多功勞,重點不在這 10/03 10:00
→ liton: 著作權 肖像權 一開始講的`互惠`就算是合約了 10/03 10:30
→ volvic5566: 回liton大 哥覺得重點是互惠的內容沒有約定清楚 所以 10/03 10:57
→ volvic5566: 這問題其實蠻難解 個人認為沒有像版友意見那麼理所當 10/03 10:59
→ volvic5566: 然 10/03 10:59
→ volvic5566: 回ds大 哥雖不懂法律 但查了一下削像權相關的文章 10/03 11:11
→ volvic5566: 削像權可以禁止別人拿來營利販買等等 但不等於所有權 10/03 11:13
→ volvic5566: 所有權我查到的多數意見是認為由攝影師享有 10/03 11:14
→ volvic5566: 詳情網路上或資料庫都有文章可供參考 10/03 11:15
→ liton: 你可否公布一下幾篇你看到屬於攝影師所有的文章 10/03 11:28
→ liton: 婚攝照可套用?互惠可套用? 10/03 11:31
→ liton: 一開始拿了無法定義的定義 現在說幾篇沒頭沒尾的文章? 10/03 11:33
→ liton: 那本系列針對互惠回文一堆你怎不引用? 10/03 11:34
噓 MJR7: 真的…… 很堅持就對了 @@ 臺灣過半數人都這樣~ (攤手) 10/03 12:45
→ volvic5566: 回liton大 攝影當然是攝影師專業 但這牽涉著作權跟肖 10/03 16:43
→ volvic5566: 像權(智財相關) 那當然就是法律專業 我貼一下好了 10/03 16:48
→ volvic5566: right-difficult-issue 10/03 16:49
→ volvic5566: "無論是公開或是私下、有償無償約拍Model,都不會影" 10/03 16:50
→ volvic5566: "不會影響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歸屬" 10/03 16:50
→ volvic5566: 另外我研究了一下其他文章 肖像權都引用民法第18條 10/03 16:52
→ volvic5566: 的兩種防禦權 本身沒有積極請求的權利 只有在侵權的 10/03 16:53
→ volvic5566: 時候或有侵權可能才能加以防止 並無請求交照片的權利 10/03 16:54
→ volvic5566: 而且引用至少要引用較有公信力的文章 版友推文當然也 10/03 17:04
→ volvic5566: 有可參考的意見 但還是引用智財方面專家的意見比較 10/03 17:05
→ volvic5566: 合理吧 10/03 17:05
→ pshuang: 我還是認為所謂的"攝影師",都不知道在假掰什麼 10/03 18:18
→ liton: 你是真的不懂還是故意引用錯誤?文中在談拍攝者的權利,但 10/03 18:52
→ liton: 有否認約拍被拍攝者沒有著作權? 10/03 18:55
→ liton: 另請爬文ad47針對約拍詢問律師的答覆 10/03 18:56
→ liton: 你真這麼好爭論嗎?我前面已說著不需去討論著作權誰佔多少 10/03 18:59
→ liton: 的問題,而是“約”拍,我還特地以婚攝為例說明著作權非問 10/03 19:01
→ liton: 提焦點因為攝影師已經賣出作品,你現在一直將焦點放在著作 10/03 19:03
→ liton: 權有何意義? 如果你這麼堅持可否一張都不給? 10/03 19:04
推 MJR7: 據我印象 ad47大詢問的題法官 不只是律師而已喔 @@ XDDD 10/04 00:55
→ MJR7: 是 10/04 00:55
→ MJR7: 總之沒啥好說的 事前沒討好 事後就是共同共有 就那麼簡單 10/04 00:57
→ MJR7: 不然誰能釐清 誰付出的比重是多少? 10/04 00:57
→ MJR7: 真的要分那麼清楚,如果攝:麻=6:4 那是否攝挑六張、麻挑四張 10/04 00:58
→ MJR7: 接著誰先開始挑又是一個問題…… 10/04 00:59
→ MJR7: 都講了互惠 沒別的附屬條件 基本上就是5:5啦~ 10/04 01:00
推 hsinyeh: 所謂的共同所有存在在每一張照片上 10/04 14:42
→ hsinyeh: 也就是共有人可以要求"每一張"照片的創作 10/04 14:42
→ hsinyeh: 至於我的評論就是整篇文章有用的就只有第一行 10/04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