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的書上補充
※ 引述《chi19881119 (琦琦)》之銘言:
: 感謝岱欣提供二四題的答案:D
: 一.國際貿易糾紛解決之方法有幾? 試說明其重點?
: 甲、 訴訟:國際法院系依據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院
: 規約所設置,解決當事國間涉及法律權
: 益的實質爭議
# 最後救濟 最具法律上強制力 但破壞商業關係
: 乙、 調解:所謂調解是只由特別設置之調解委員會
: 澄清爭執並促使爭端各造達成共識。若
: 無法達成共識,則可向爭端各造提出解
: 決方案。此外,調解委員會還可向爭端
: 各造提出「暫行措施」,以避免衝突的
: 擴大或加深,以及避免對於將來解決爭
: 端造成妨礙。
: 此種特設之調解委員會通常都是由相關
: 國家於有關條約中予以明定。而此種條
: 約大都明定前揭之暫行措施對於締約國
: 有拘束力,及締約國有遵行義務。但調
: 解委員會所提出之解決方案,則對於締
: 約國沒有拘束力,締約國是否採納,由
: 締約國自行決定。此外,有關調解之條
: 約也常規定,在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無效
: 後,締約國雙方同意將衝突提交仲裁法
: 院依衡平原則決定之。
: 丙、 仲裁:所謂仲裁,是指由爭端國共同設置之仲
: 裁法庭,對爭端國的主張做一決定。仲
: 裁法庭之管轄權,係基於爭端國之意願
: 。而此項意願則反應於其所簽訂之有關
: 仲裁的條約。有時爭端國間雖然沒有簽
: 訂書面之協議,但卻有「默示協議」之
: 存在。例如:爭端一方提供仲裁程序,
: 爭端另依方為題任何異議而逕行參加此
: 程序。此外,爭端國基於其所簽訂之協
: 議而有下列義務:遵行仲裁程序.接受
仲裁之決定.依誠信原則執行仲裁決定。
# 最實際普遍 兼顧商業關係 具法律拘束效力
:
丁、 和解:當事人間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
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最理想 不具法律拘束力 繼續商業關係最柔
: 二.仲裁和法院訴訟有何區別?
: 仲裁 法院訴訟
: 1 須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協議) 公開、隨時可起訴
: 2 程序規定簡單.一審了結.做成仲裁判斷 程序較複雜.三審定讞.法院判決
: 3 程序秘密進行 程序公開進行
: 4 友誼(當事人關係) 對抗
: 5 因規費遞減,故較經濟 資源較浪費
: 6 仲裁判斷無強制力、有拘束力 法院判決有強制執行力
: 7 經法裁定後才有執行力 (本即有強制執行力)
: 三.試以''國際條規'' 之FOB條件 說明其在國際貿易契約上之特性與功能?
: FOB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
: 按此術語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
: 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
: 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用,領取出口?可?或其他官方証件,並負責辦理
: 出口手續。採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
: 務的信任狀,如果該信任狀並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
: 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或其他運輸單據。
: 四.和海運有關的有哪些國貿條規
: 1 FCA(Free Carrier) 指定運輸工具交貨條件 指賣方於起運地裝貨港
: 由買方所指定的大船上
: 交貨。
: 2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船邊交貨條件 賣方負責將貨物於指定
: 地點交付第一運送人接
: 管。
: 3 FOB(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條件 賣方於起運地裝貨港買
: 方負責將貨物放置於靠
: 近買方指定船的碼頭或
: 駁船上。
: 4 CIF(Cost, Insurance And
: Freight) 包括成本、保險和運費
: 在內之交貨條件 賣方於起運地裝貨港船
: 上交貨,故賣方負責沿
: 船、裝船並預付目的地
: 港海上運費又負責洽購
: 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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