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hrt (而立不立)》之銘言: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 三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11 條
: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
: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 可以請求警方處理 理論上....
之前我對面住戶半夜開party,不斷有喧嘩聲
似乎是快要一個小時之後
可能有其他住戶受不了,打電話報警
我就聽到兩個警察來,並請那些人小聲點(口氣還算不錯)
結果,警察一走後,他們又開始喧嘩吵鬧
這次,沒多久,那兩位警察又來了(應該又有住戶打電話報警吧?@@)
這次兩位警察就沒有上次口氣那麼好,直接命令那些人散會
一開始那些人還無動於衷,警察就大罵他們,並且一直在那裡等到那些人散會
嗯....我覺得警察他們還蠻盡責的
打電話報警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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