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ego1224 (阿離)
看板DanceBattle
標題Re: [心得] ICANDY會不會太?
時間Mon Sep 29 00:54:12 2008
※ 引述《aplusyilin (Ringo)》之銘言:
: 話說SYTYCD這段BLEEDING LOVE我看好幾遍了
: 因為真的很感人
: 所以當我一看到I CANDY
: 我就覺得是"抄襲"(學習?)
: 說"雷同"又太輕描淡寫了
: 可以仔細看外國影片
: http://tw.youtube.com/watch?v=FghdgSm6Eoc
: 四秒左右
: 也就是歌詞開始唱
: Closed off from love I didn't need the pain
: Once or twice was enough and it was all in vein...
: 這兩句結束 剛好是兩個八
: 動作幾乎都是對歌詞(才會是Lyrical啊)
: 比如說第一個字closed 就做兩手關起來的動作
: Once or twice 的twice 就跳兩下(連手指也比2)
: 編排很精細
: 可以說就是為了這首歌而產生的動作
: 為何要把別首歌專屬的動作 硬放到另一首歌
: I candy的
: http://blog.yam.com/willyopp/article/17496268
: 一分35秒
: 歌詞是No more pain並重複了四次 也是兩個八
: 是一模一樣的舞序
: 看影片學習是很好
: 不過是要站在不算小的舞台表演 又有觀眾 看電視轉播的
: 就還是最好要消化的徹底一點
: 只是覺得
: 整個八拿過來用 稍嫌懶惰
: 對於沒有參考影片或 有參考但是有花心思重新組合的團體 有失公平
: 我相信他們的舞技是水準之上
: 可以表現的再嚴謹一點 畢竟創意創新應該也是評分標準
: 只是我很好奇
: 他們應該也知道這樣的風險
: 為何會這樣跳?
著作權法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公開上映、
公開演出、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王偉忠先生,
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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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ego1224 來自: 59.112.164.71 (09/29 00:55)
→ leego1224 :不管是製作單位、舞團、電視台...都在犯罪! 09/29 01:01
推 linyih :國外的著作權法也這樣嗎? 09/29 01:05
→ leego1224 :國外的法規更嚴格= =尤其是美國! 09/29 01:06
推 yeh10jp :每個國家不一樣啊..不過美國應該比台灣嚴格 09/29 01:07
→ yeh10jp :只是跳舞這種形式的表演..真的很難說有什麼專利 09/29 01:08
→ leego1224 :光是作者擁有作品著作權的年限就比台灣長很多! 09/29 01:09
→ yeh10jp :以文章來說..也必須要幾乎抄到一字不差才算侵權 09/29 01:09
→ yeh10jp :所以就舞蹈來說..很難去告的~只是公道自在人心 09/29 01:10
→ leego1224 :可能是製作單位想炒新聞吧,藉此刺激收視率結果失敗 09/29 01:11
→ leego1224 :如果Fox真的要告,怎麼可能會輸...只是人家根本不屑 09/29 01:12
→ leego1224 :也要看用的是那邊的法律! 09/29 01:15
推 yeh10jp :基本上在台灣播出應該就是用台灣的法律 這我就不熟了 09/29 01:44
→ yeh10jp :而且就算Fox要告我看也很難贏 理由上面講過了.. 09/29 01:45
→ yeh10jp :舞蹈比音樂更抽象..真的要告那也是幫舞林炒新聞而已 09/29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