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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plusyilin (Ringo)》之銘言: : 話說SYTYCD這段BLEEDING LOVE我看好幾遍了 : 因為真的很感人 : 所以當我一看到I CANDY : 我就覺得是"抄襲"(學習?) : 說"雷同"又太輕描淡寫了 : 可以仔細看外國影片 : http://tw.youtube.com/watch?v=FghdgSm6Eoc : 四秒左右 : 也就是歌詞開始唱 : Closed off from love I didn't need the pain : Once or twice was enough and it was all in vein... : 這兩句結束 剛好是兩個八 : 動作幾乎都是對歌詞(才會是Lyrical啊) : 比如說第一個字closed 就做兩手關起來的動作 : Once or twice 的twice 就跳兩下(連手指也比2) : 編排很精細 : 可以說就是為了這首歌而產生的動作 : 為何要把別首歌專屬的動作 硬放到另一首歌 : I candy的 : http://blog.yam.com/willyopp/article/17496268 : 一分35秒 : 歌詞是No more pain並重複了四次 也是兩個八 : 是一模一樣的舞序 : 看影片學習是很好 : 不過是要站在不算小的舞台表演 又有觀眾 看電視轉播的 : 就還是最好要消化的徹底一點 : 只是覺得 : 整個八拿過來用 稍嫌懶惰 : 對於沒有參考影片或 有參考但是有花心思重新組合的團體 有失公平 : 我相信他們的舞技是水準之上 : 可以表現的再嚴謹一點 畢竟創意創新應該也是評分標準 : 只是我很好奇 : 他們應該也知道這樣的風險 : 為何會這樣跳? 著作權法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王偉忠先生, 加油,好嗎。 -- ※ 編輯: leego1224 來自: 59.112.164.71 (09/29 00:55)
leego1224 :不管是製作單位、舞團、電視台...都在犯罪! 09/29 01:01
linyih :國外的著作權法也這樣嗎? 09/29 01:05
leego1224 :國外的法規更嚴格= =尤其是美國! 09/29 01:06
yeh10jp :每個國家不一樣啊..不過美國應該比台灣嚴格 09/29 01:07
yeh10jp :只是跳舞這種形式的表演..真的很難說有什麼專利 09/29 01:08
leego1224 :光是作者擁有作品著作權的年限就比台灣長很多! 09/29 01:09
yeh10jp :以文章來說..也必須要幾乎抄到一字不差才算侵權 09/29 01:09
yeh10jp :所以就舞蹈來說..很難去告的~只是公道自在人心 09/29 01:10
leego1224 :可能是製作單位想炒新聞吧,藉此刺激收視率結果失敗 09/29 01:11
leego1224 :如果Fox真的要告,怎麼可能會輸...只是人家根本不屑 09/29 01:12
leego1224 :也要看用的是那邊的法律! 09/29 01:15
yeh10jp :基本上在台灣播出應該就是用台灣的法律 這我就不熟了 09/29 01:44
yeh10jp :而且就算Fox要告我看也很難贏 理由上面講過了.. 09/29 01:45
yeh10jp :舞蹈比音樂更抽象..真的要告那也是幫舞林炒新聞而已 09/29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