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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之三 (政團在委員會席次分配方式) 各黨團在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之。分配算式如下:(各黨團人數/院會席次第三條之二委員總數)*(21-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前項比例遇有餘數時,由餘數較大者,依序優先選擇委員會。 各黨團應於分配席次內,決定各該黨團於委員會之實際席次。 各黨團應於前條委員抽籤日後二日內,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及實際席次。逾期未提出名單或僅提出部分名單者,就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於各該黨團實際席次抽籤決定之。 前項抽籤辦法另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