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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Ching (晴)》之銘言: : 今天收到之前的買家寄給我的信 : 他跟我說他沒收到東西 : 然後東西被退回了 : 因為是暑假前在學校的郵局寄的 : 他退回的時候已經暑假了 (七月初...= =a) : 我也不在學校了 : 剛剛去查他在我寄的郵局招領中 : 應該是要我去領回的吧.... : 我想問的是 : 可以請收件人去我寄的郵局領嗎?? : 如果有證件或是他之前拿到的招領單之類的東西 : 還有就是....那麼久了會不會被丟掉啊.....>"< : 感謝回答.....<(_ _)> 不會被丟掉 建議可以打電話到原寄郵局詢問 看是否能改寄... 我以前也有送到一件退回寄件人的掛號 開了招領單不來拿,過了15天,掛號又回到我手上,連續開了3次... 後來受不了,直接打電話去給寄件人,請他快點把掛號領回去 以下為相關法規 --------------------- 郵務營業規章 第一百八十六條 各郵局設有存局候領處,寄件人得將郵件寄存該處,由收件人到郵局憑 身分證明文件領取。 存局候領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存局候領費,逾期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 該項費用。如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第一百八十七條 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電話、寄達地郵局及「存局 候領」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見附表二)。 前項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 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由原寄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 處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 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 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寄件人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提前退回或於封面上註明留存幾日無人領取即退回字樣者,郵局 應依其申請或註記辦理。 存局候領之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五日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二個月。 前三項情形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存局候領費、退回費者,於退回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但寄件人交寄時 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逾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 ,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第二百零三條 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 示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第二百零四條 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 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 個月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 即將其變賣。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將價款保存至 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 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0.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