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oolman:感謝~:)我會在各版主允許後轉錄裝閒回應 會加上這兩篇內容 05/22 03:26
推 kkbkk:違反的部分就是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違反當地政府機關所發布 05/22 10:41
→ kkbkk:之命令 05/22 10:42
→ kkbkk:台北市政府都發局對於土地使用即為土管規則,而土管規則內明 05/22 10:42
→ kkbkk:明訂住宅區可使用的類組,女巫店這類的舊非屬住宅區可設置的 05/22 10:43
→ kkbkk:其實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就不能合法於土管規則營業? 05/22 10:44
→ kkbkk:像是另找商業區土地進行營業? 05/22 10:44
→ eastfox:k大說的轉移到商業區的確是解決的方式之一 但我更想知道的 05/22 10:48
→ eastfox:是政府在認定所謂Live House的使用究竟是屬於哪些項目? 05/22 10:49
→ eastfox:如果是娛樂服務業 那我沒話說 可是文康設施又包括所謂的 05/22 10:49
→ eastfox:音樂廳 文康活動中心 「其他」文康設施 都是住三之一可使 05/22 10:51
→ eastfox:用的部份 那麼為什麼女巫店不能被認定為文康設施呢?這樣 05/22 10:51
→ eastfox:就可以不需大費周章解決搬遷的問題 05/22 10:51
→ eastfox:如果文康設施指的只有公家機關所設立的 那我也沒話說了... 05/22 11:08
推 kkbkk:這就回到如何定義使用類組的部分,依照土管第五條的規定文康 05/22 11:08
→ kkbkk:設施確實可以存在於住3-1,那就討論女巫店是否屬於文康設施 05/22 11:09
→ kkbkk:中的音樂廳或其他文康設施,或許行文至都發局請他們解釋。 05/22 11:10
→ kkbkk:但還有一部份是女巫店當初登記的項目呢?在工商登記時所登記 05/22 11:11
→ kkbkk:的項目又是哪一類組? 05/22 11:11
→ sunnychu:女巫的營業登記是食堂、麵店、小吃店( 561014 ) 05/22 19:40
→ sunnychu:以及酒精飲料店( 562200 ) 05/22 19:41
→ sunnychu:那邊最近的商業區是羅斯福路旁第一排...不用說租金 05/22 19:41
→ sunnychu:也根本不適合...要治本還是live house合法化 05/22 19:42
→ eastfox:不好意思 請問我查到的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應該就是所謂 05/22 21:11
→ eastfox:Live House的營利登記吧 大家一直說的合法化 是指這個嗎? 05/22 21:12
→ eastfox:另外我想說 營利事業登記與土地使用項目是不同的法規 05/22 21:21
→ eastfox:營利事業:Live House已經有代碼了 土地使用:歸類困難 05/22 21:22
→ eastfox:所以大家現在講的合法化 是指什麼? 05/22 21:22
→ eastfox:大家想說的是這個法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05/22 21:31
→ eastfox:都是99年通過的 還是問題在於法律與執行的差異? 05/22 21:35
→ eastfox:目前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土地使用的部份吧... 05/22 21:56
→ sunnychu:這個很有趣...那就是看認定方式是不是還是從前的累加法 05/23 01:26
→ eastfox:累加法是指多種代碼會在同一間店產生嗎?那答案我想是的 05/23 01:49
→ eastfox:因為河岸留言公館店的商業登記也是如此 05/23 01:49
→ eastfox:那請問累加認定是什麼意思? 05/23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