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心理在犯罪中的體現
文:李孝莉
在正常犯罪中一般罪犯是以達到目的為主,變態罪犯也一樣,但變態罪犯的目的與一般
罪犯的目的大不相同。如果稱普通的刑事罪犯的犯罪為一般犯罪的話,那麼變態罪犯的
犯罪應屬於過度犯罪。舉個例子來說:一般殺人犯殺人之後大多會驚慌,甚至來不及整
理現場就迅速逃逸,但變態罪犯卻對被害者進行過度殺害,就是對屍體進行破壞。這在
常人眼中是不可理解的,但作為變態罪犯的想法卻很正常,因為殺人並不是他的目的,
他的目的是對這個“人”(主要指身體)進行破壞。為了這個目的他可以犧牲其他目的
。這種過度犯罪在現實犯罪中很少見,但也能遇見的。下面對這種犯罪做一下歸納。
殺手歸類:
一: 復仇者
這類人大多不計較後果,儘管隨著人越來越理智,但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為了仇恨而犯
罪的人。這類人在殺人的時候往往是為了讓受害人作出對殺人者某種補償而進行犯罪,
這些補償有的是可以用死亡來彌補的,有的是必須用過度殺害來彌補的。對屍體支解(
不包括一般犯罪中的毀屍),或把屍體焚燒等。當然復仇者不一定非得殺人,但值得肯
定的是復仇者的目的都是為了把認為自己受到的傷害加之被害者身上。
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復仇者包括潛意識中的被迫害者,這些變態殺手,往往認為自己受
到了其他某一人群的輕視,人群的概念可能包括某一性別,某一職業,某一種族,甚至
某一地區。變態殺手針對這些被殺手認為是傷害他的人群進行報復的手段與決心是另人
髮指的,也是危害最大的。
二:支配者
支配者的犯罪動機比較模糊,總的來說是為了滿足自己支配的欲望。在他們眼中自己有
權利也有權力對被害者進行支配。進行支配包括對被害者的精神,行為,肉體,生命進
行支配。由於這類支配者在變態殺人案件中的比例以及性質都很特殊下面做一下詳細說
明。
1.對被害人精神支配。這種犯罪往往針對某一人。罪犯認為被害人的精神世界中應當只
有罪犯,而不應當有其他東西,為了強化這個概念罪犯需要不斷對受害者強化你屬於我
的這個意念。並認為這個是對受害人的一種關心。這種罪犯在實際生活中往往都無法接
近被害人的精神世界,而需要把自己的精神世界強加給別人。
2.對被害人行為,肉體支配:這種犯罪就是簡單的佔有欲望,對被害人的渴望超出了支
配力量。某些強姦算此典型,例如:美國有一系列案件(具體記不清了)罪犯喜歡把女
性身體進行一些變態活動(此處略),儘管這些活動實際不能獲得性快感。但這些人的
意識中身體應當屬於他的,這些行為是體現他權力的一種象徵。在實際生活中他們往往
是好男人。這些罪犯中的一部分罪犯有喜歡收集武器,納粹勳章的習慣。但這類罪犯容
易受情緒波動的影響,被害人的行為如果能和罪犯產生共鳴(例如:一起犯罪中被強姦
婦女說自己的丈夫正在進行礙症治療,恰巧罪犯的哥哥也是)的話,罪犯就有可能放棄
犯罪。
3.對被害人生命支配:這類變態比較少見準確的說他們認為被害人的生命是不屬於被害
人的,而屬於能支配他們的人--就是罪犯。這種罪犯比較沒有同情心很少能放過對方。
三:需求者
這類罪犯往往是具有某種需求,他們純粹的變態,小弟的智商只能猜測一,二。典型的
罪犯是愛德華蓋恩。依靠剝去其他婦女的皮膚來滿足自己對母親的思戀。這種犯罪中罪
犯往往活在自己的思維中,他們沒有世俗人的道德觀,人生觀,價值觀,他們眼中自己
制定自己的觀念,對於這種罪犯我是同情的也是不理解的。
四:其他
還有一些變態犯罪沒有目的,沒有理由。但他們肯定都有自己內心的世界,他們內心的
世界決定著他們如何去變態。
<<轉自九天之上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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