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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德約法條文 : http://www.dsa.org.tw/law.html 恕刪 請問是不是只要是直銷協會的公司的銷售人員和公司 就必須遵守這個條文呢? 我看到一些東西 2.1 禁止行為 直銷人員不得有誤導、欺騙或不公平的銷售行為。 2.2 表明身份 開始介紹直銷計畫時,直銷人員即應自動向潛在的顧客 表明身份並告知其代表的公司,銷售的產品及拜訪的目的。在聚會 銷售中,直銷人員應向主人及在場參加聚會者,表明聚會的目的。 小弟有些疑問 假設該直銷協會的成員(公司及銷售人員)必須遵守這個條文的 前提下 1.這樣的話那所謂的不曝光邀約 是不是說 就是可以先邀約顧客或是同學朋友 到某地先做其他目的(EX:吃飯 ) 然後當這些事情做完之後 還沒有解散之前 開始2.2條之行為 2.可以邀約到某地先做其他目的 當顧客或是同學朋友到達時 取消原先的目的 然後開始2.2條之行為 3.可以邀約到某地作某事 然後同時進行著銷售之行為 (EX:口頭約吃飯 而同時吃飯和銷售產品) 請問以上三種情況哪些情況是有違反2.2條之規定? 請各位先進為小弟解決疑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178.84 ※ 編輯: vdan 來自: 218.169.178.84 (02/08 02:48)
hughbbs:個人覺得只要與當初邀約的理由不同即算吧,總不能約到會議 02/08 03:06
hughbbs:場合吃飯吧 02/08 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