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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多層次 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 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 加入時給付之費 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 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三條之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 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 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 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 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二十三條之三(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 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第二十三條之四(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 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 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引述《hihong2004 (逃避的熊貓)》之銘言: : 妹妹一年多前跟著朋友經營賀寶芙 : 進了許多產品,也升了督導 : 但是後來因為一些因素而不再經營了 : 她進的一些產品還有剩很多 : 可以退嗎? : 有些產品似乎後來有改版了 : 但還沒有過期 : 這些可以退嗎? : 煩請版上賀寶芙解答一下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7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