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kdmaf (皮皮快跑)
看板DirectSales
標題[分享] 再重新載明一下這條法規(重要)
時間Tue Dec 18 22:27:2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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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之法定條件,及因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而生之權利義務
為使傳銷商於訂約後能有重新檢討判斷參加與否之機會,賦予其於一定「猶豫期間
」內有單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權,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所定十四日猶豫期
間延長為三十日,縱猶豫期間經過後,傳銷商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可就自
可提領之日起算未逾六個月之持有商品,要求退貨,並明定因退貨所生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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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釋是這樣的,不管任何人加入傳直銷系統。
現行法規都可以在「30日」內辦理退貨。
如果超過「30日」,仍然可以辦理退貨。
這邊要注意的是30日內和30日外的情形。
照他的規定,你今天向某甲甲直銷申辦了二個門號。
你在30天內都有權無條件退門號。
他不可以阻撓你,其中產生的費用他們應當要自行負擔。
如果他們出據電信業者的合約,你就一狀告到公平會。
因為30天內都應該要無條件退租退費。
我相信多搞個幾次,說不定各大電信業者就不會想再和甲甲直銷往來了。
要不就是甲甲直銷負擔不起龐大的違約金而自行消滅。
至於30天外就比較麻煩。
因為他有寫「明定因退貨所生之權利義務」。
這邊就有可能會是走電信合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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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非要我說傳直銷沒有賣自有產品就鐵定死光光這件事實嗎?
一堆自己被洗腦還要拖人下水的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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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5.156.107
→ Tattoo:有自有產品的也不多阿.多的是代理直銷 114.40.225.13 12/19 01:44
→ tkdmaf:代理直銷要有本事來源不會中斷。 220.136.33.65 12/19 10:33
→ tkdmaf:一但來源中斷就是死路一條。 220.136.33.65 12/19 10:33
推 backers:所言甚是. 不過通路商與原料商本相輔相成 203.65.142.201 12/19 10:37
→ tkdmaf:但是電信直銷那來的相輔相成??? 220.136.33.65 12/19 13:52
推 backers:那就要兩者價錢談得攏啦. 203.65.142.201 12/19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