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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回覆如下: 您好: 一、您101年1月19日電子郵件收悉,感謝您對本會的愛護,及對公平交易秩序及 消費者保護之關心。 二、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係於96年4月間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 次傳銷之事業,其主要銷售商品為手機門號代辦服務。 三、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參加人於法定解約權期間(自訂約日起14日內) 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 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 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四、依前揭規定,倘您有意退出╳公司之傳銷組織,建請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 之2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該公司終止契約,請其依法辦理退出退貨(並協同 辦理電信事業之解約事宜) 並得在存證信函上增列本會為副本收受者。另倘 ╳公司未依法辦理退出退貨,請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如參加契約、購買商品 證明、終止契約書面通知及該公司未依法辦理退貨之事證等),並簽署真實姓 名、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另案向本會提出檢舉。本會地址:100 臺北市 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 五、謝謝您的來信。 ======================================================================= 其實從上述文章來看。 事實上不管在何時退出電信直銷,都「不需要負擔違約金」。 如果電信直銷公司告訴你要退出要負擔違約金的話,基本上是違法的。 至於說減損其價值,門號這東西的價值要怎麼算? 今天我退出解約,其商品之所謂價值減損在於如果他還要賣給其他對象。 而不是在於回收後的價值問題。 簡單來說,他今天把門號收回,卻要你付違約金。 然而事實上,他們真的有退租嗎? 說不定收了你的違約金,事實上門號只是過戶給其他人。 他們又賺了一筆額外的違約金。 說來說去也是現在的電信法規沒有針對「底層經銷商不得轉請非電信業從業人員 進行門號經銷」來處理。 不過現在沒有這法規,並不代表未來沒有。 或許可以建請各大電信公司,凡是代銷門號之經銷商以非實際店面經銷門號就終 止其契約。 我再說一次,電信直銷碰不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52.181
tkdmaf:本文章截錄內容是網路上找到的。 114.43.152.181 12/25 10:00
xu35p4jo6:我想問你說的不管何時退出的意思是沒限 114.34.192.165 12/25 13:25
xu35p4jo6:制再30天內? 114.34.192.165 12/25 13:26
tkdmaf:就他第三點來說,原直銷公司得以90%價格購 114.43.152.181 12/25 15:25
tkdmaf:回該產品。 114.43.152.181 12/25 15:26
tkdmaf:也就是說,假設二年月租費是500元好了。 114.43.152.181 12/25 15:26
tkdmaf:你等於是24期分期 = 1萬2000元。 114.43.152.181 12/25 15:27
tkdmaf:你已經用了6個月所以價值是剩9000元。 114.43.152.181 12/25 15:27
tkdmaf:那就算是90%的8100元,你頂多也再付900就好 114.43.152.181 12/25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