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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之前有名事件的衍伸吧? 原文連結:http://ppt.cc/P-vb =============================分隔線================================ 行 政 院 決 定 書     訴願人:純裕樂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志源君  訴願人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事件,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1182號處分, 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原處分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檢舉調查結果,以訴願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 品項,未於實施前向該會報備;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法定書面資料;未成年參加人參加契 約未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 辦法第7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及修正前同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乃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 第3項及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101年12月4日公處字第101182號處分書命其自處分書送 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下同)50萬元。  訴願人不服,以(一)因他事業無預警結束營業,其為接收會員而倉促成立,雖疏未審 查所接收會員資料而有未成年參加人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情形,惟並無收費情形,自開 始營業後所加入未成年會員,均已取得其父母同意。(二)其為創業初期,經驗不足,原 處分機關於101年7月16日臨時實施業務檢查,因相關資料鎖於櫃中,行政主管未在現場而 無法提供,並非未齊備資料,已約定由代表人事後到該會提供,惟因與原處分機關人員溝 通不良,致多次補件始符合要求,該部分逕予罰鍰15萬元,實屬冤枉。(三)因員工不熟 悉電腦報備商品程序,誤認已完成報備,該員工已離職,實屬人為疏失。況資金有限,無 力支付高額罰款,原處分機關處罰鍰前宜先輔導,倘檢舉人不滿,亦願全額退費云云,提 起訴願。   理 由  按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規定「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 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 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42條第3項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3條之4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41條規 定處分。」  次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 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七、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 、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 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5條第1項第7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 …」第22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發展狀況: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二、參加人總人數、當 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三、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四、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五、銷售商品或 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六、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七 、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修正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6條 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 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  本件原處分機關處分意旨如下: (一)訴願人於原處分機關101 年7 月16 日業務檢查前報備之商品計有水果精華、膠原 蛋白、複合活性酵素粉、複合蔬果纖活素4 項,惟當日業務檢查查獲訴願人另有推廣銷售 沐浴乳,遲至同年7 月18 日始報備,是訴願人變更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報備,違反多 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二)依訴願人提供之書面參加契約,查獲多位未成年參加人之契約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 ,且經坦承疏失,是訴願人與未成年參加人簽訂參加契約未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違反修正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縱於事後改正,並無法阻卻違法事實 之認定。 (三)訴願人於原處分機關101年7月16日業務檢查時未依規定於主要營業所備齊應備置之 書面資料,嗣於同年7月19日、8月13日多次陸續補正,至同年9月10日始完整備齊,違反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沐浴乳報備前購買者清單、產品首購單、經銷 商入會申請書、經其代表人自行標示未成年參加者之會員名單、未成年參加未具法定代理 人同意書明細表及101年11月20日陳述意見等影本資料可稽。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 目的、預期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 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態度等因素,依公平交 易法第42條第3項及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就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 定處罰鍰5萬元、第22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15萬元、修正前同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 30萬元,合計處罰鍰50萬元,經核並無不妥。  又原處分機關公法字第1021560060號訴願答辯書及該會代表於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2 年5月8日102年度第17次會議時補充說明,意旨如下: (一)訴願人到該會表示係為使潔心樂活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潔心樂活公司 ,曾多次被檢舉招募未成年、在學且未獲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之參加人,於調查後辦理撤 銷報備及解散公司登記)之經銷商能順利繼續經營,利用平行轉移承接過去舊會員,由上 線參加人提供數百份資料先行取得訴願人之經營資格,惟該會101年7月16日業務檢查時未 提供任何資料,嗣到會提供資料凌亂,隨機抽檢即發現有9份未成年參加人參加契約未附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情形,況訴願人負責人張君源自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當年即因招募 在校學生為參加人而引發輿論,嗣加入潔心樂活公司及設立訴願人傳銷計畫或組織,顯明 知招募未成年參加人應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卻屢有違規情事,經該會考量多 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6條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之立法意旨,此部分裁處罰鍰30萬元,無違比 例原則。 (二)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3條規定,已明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 要營業備齊之書面資料項目,以備原處分機關隨時派員檢查,該會派員實地業務檢查之查 核事項亦不脫前揭辦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法定內容,尚不得以係臨時性檢查、主管不在 及鎖在櫃子等由拒絶提供,且依卷附檢查紀錄影本,訴願人應備齊於主要營業所之書面資 料連補2次(7月19日、8月13日),每次均已註記所缺資料,拖延近兩個月至101年9月10 日始完備提供,訴稱原已齊備資料、原處分機關人員未明白告知應提供項目云云,顯事後 卸責之詞,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德 新 委員 王 俊 夫 委員 蘇 永 富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林 秀 蓮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姚 思 遠 委員 陳 清 秀 委員 林 明 鏘 委員 蕭 長 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隔線==================================== 2007年沸沸揚揚的事,想必大家都還印象深刻。 幫大家複習一下:http://ppt.cc/U6A7 改名後又被蘋果逮到一次: http://ppt.cc/LMFZ 後來每換一次名字就變得低調一點,不過本質不變。 -- An 廢文 a day, keeps the doctor awa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35.199 ※ 編輯: NemoSapiens 來自: 114.44.35.199 (10/01 00:01) ※ 編輯: NemoSapiens 來自: 114.44.35.199 (10/01 00:01)
gpstouchlife:好文~推~ 111.249.44.42 10/03 00:27
agogoagogo6:ㄎㄎ 原班人馬?140.127.200.125 10/08 16:05
以目前查的到的資料看起來是這樣沒錯! ※ 編輯: NemoSapiens 來自: 114.40.71.20 (10/11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