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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一下,在今年三月,台北市政府頒布新的障礙者停車優惠辦法, 手續變的非常的繁複與不便, 簡單來說呢,就是如果你是被載的人, 一、車子停在路邊,就要拿著 1.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證2.殘障手冊3.駕駛的行照和駕照, 跟著駕駛找到管理人員,才能把停車單銷掉。 二、車子停在有專人管理的停車場,一樣要拿著 1.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證2.殘障手冊3.駕駛的行照和駕照, 跟著駕駛走到管理處,才能把停車單銷掉, 不過如果你停了四小時以上,那不好意思,你得繳一半的錢。 如果你是自己開車呢,只要把上面駕駛的行照駕照改成自己的就行了。 根據市府的回答,會變更成這樣是因為停車證發放浮濫, 有人拿著停車證招搖撞騙。 很好,那為什麼不檢討造成問題的根源:停車證發放問題呢? 這不是把障礙者當賊來防了嗎? 因為我不知道誰是真的賊,所以就把大家都當賊好了! 話是這樣說的嗎? 拿我自己當例子, 第一次使用這樣的福利的時候,只需要在離開停車場的時候將 寫上自己名字和身分證字號的停車卡拿給管理員就可以了,十分的便利。 但是過沒多久,似乎是和朋友出遊的時候吧, 在要銷單的時候,才知道要行照駕照還有我的殘障手冊, 可是誰會沒事把行照駕照帶在身上走? 駕照就算了,行照基本上都是放車上的吧?(還好我那天有記得帶殘障手冊) 總之就是一團亂。 銷單的時候還必須想上自家地址、簽名,連駕駛人都必須簽名還有寫上車號等等, 簡直跟畫押沒兩樣,應該是要給人便利的反而浪費了更多的時間。 後來也有過去銷單的時候管理員態度惡劣、 管理處離停車位置很遠(本人也必須在場,所以得走一大段路,有時候走到腿快斷了 等等的問題。 障礙者停車證不是應該用來「辨識」是否為身障者的標準嗎? 那麼現在改成這樣,為什麼不乾脆廢止掉算了? 反正只有停車證一點用都沒有,還是得拿出殘障手冊和行照駕照不是嗎? 這樣又有一個問題,那為什麼不能只用殘障手冊就好了? 反正拿的是不是本人一看就看的出來了,要行照駕照也很多此一舉。 這整個就是不合理呀! 政府首先應該釐清的是,停車證核發的目的是什麼? 何種障礙別需要用到停車證? 不然繼續這樣需要的不需要的隨便亂發,問題永遠都不會解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85.87
ting69:推最後3行 07/13 15:39
avhui:中肯 我也推~ 07/13 16:49
highjack:推 有那張牌子應該就好啦 那麼明顯的放在擋風玻璃上 07/13 17:25
leila1124:有同感~ 07/13 19:50
qqmm:市府應該徹底檢討問題的根源和行政人員的素質與行政績效~而不 07/15 17:40
qqmm:是增加殘障人士的困擾~造成身障者每天生活上的不便 07/15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