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Disabled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第四條:本助學金申請時間、申請對象、申請資格及應繳證件: (一) 申請對象: 國籍為中華民國國民,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需具視覺障礙或合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且處經濟弱勢之視障學生。 (二) 申請時間: 上半年自每年六月一日起接受申請至七月底截止受理。下半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接受申請至二月底截止受理。 (三) 申請資格: (1)符合下列家境清寒條件之一者: 1.父母(或監護人)非自願性失業且家境確實困難者。 2.持有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或清寒證明者)。 3.父母(或監護人)雙方無工作能力,且家境確實困難者。 4.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或視障學生本人重病在身,確實影響家中經濟者。 5.家中突遭變故,確實影響家中經濟者。 (2)且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一年級新生不受此條款限制),品行良好, 且當年未曾領取本會助學金補助者。     (3)採學分修習,非就讀一般標準學制學校者,本會將特案評估審核。 (四)獎助標準:    一學期以15名為原則,每學年共補助30名視障學生,每名視障學生每學期補助5000元為原則。 (五) 應繳證件: (1)申請書(自本基金會網站:http://www.tfb.org.tw下載影印郵寄至本會) (2)身心障礙手冊(須有視覺障礙或合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影本乙份。     (3)在學證明(如學生證)影本乙份。 (4)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資格證明或清寒證明相關文件。     (5)學期成績單影本     (6)各項應繳證件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第五條:錄取標準及順序— (1) 清寒程度:家庭收入低者優先。 (2)障礙程度: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第六條:審查程序—本基金會會接到申請後,將由本會視障服務處作初審,再提委員會複審核定之。 第七條:本會委員會成員將由本會社工員、督導及財務部主管所組成。 第八條:錄取名額人數,按當年經費預算調整,本基金會保有決定權。錄取名單於每年四月、九月公告於本會網站。 附 註:申請書及有關證件證明請寄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  100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19 電話:(02)2361-6663 傳真:(02)2375-397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7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