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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民年金法第34條第2款之期間認定問題 (法條參照如下)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依其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 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 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如低於基本保障新臺幣四千元,且無下列各款情 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至死亡為止: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依前項規定請領基本保障者,其依第一項計算所得數額與基本保障之差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對於第2項第2款規定期間有些疑慮 請問如果98年6、7月份之保險費 繳費截止日為98年09月30日 逾期在98年11年15日才繳納 請問重度障礙應該在下列哪個時間點算起前一年,才能選擇第2項規定4000元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99年7月 2、99年9月 3、99年11月 先謝謝各位大大的回答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41.32
ting69:直接問鄉鎮區公所比較清楚吧 03/05 23:00
jiunmoon:http://ppt.cc/GnDW <~~ 不知是不是你要的答案... 03/05 23:41
sichdindon:謝謝大大回答,不過還是不解如果身心障礙年金逾期補繳 03/06 10:06
sichdindon:如原文所述於11月15日才繳納 ,那還有第2項第2款的請領 03/06 10:07
sichdindon:資格4000元嗎? 03/06 10:07
sichdindon:第2款多打,抱歉..想問說已經補繳了,逾期未繳還有影響? 03/06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