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ne7674 (向問天)》之銘言:
: 信上說根據
: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6條
: 第1項規定
: 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
: ,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 它說我不符合這項規定
: 我姊姊目前已經有收入,但是她的戶籍跟我們是分開的
: 這樣我姊姊的所得會算在家庭總收入裡面嗎?
: 還有它所謂家庭總收入平均是指收入/家庭人數嗎?
: 還有這種複查結果有辦法申訴嗎?
剛查了一下
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
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原po跟姐姐戶籍是分開的,所以可以排除適用第三款
我猜被取消的原因,應該是依據第四款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也就是原po或許有被姐姐列入綜合所得稅的扶養人
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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