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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ne7674 (向問天)》之銘言: : 信上說根據 :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6條 : 第1項規定 : 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 : ,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 它說我不符合這項規定 : 我姊姊目前已經有收入,但是她的戶籍跟我們是分開的 : 這樣我姊姊的所得會算在家庭總收入裡面嗎? : 還有它所謂家庭總收入平均是指收入/家庭人數嗎? : 還有這種複查結果有辦法申訴嗎? 剛查了一下 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 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原po跟姐姐戶籍是分開的,所以可以排除適用第三款 我猜被取消的原因,應該是依據第四款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也就是原po或許有被姐姐列入綜合所得稅的扶養人 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35.7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