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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ndy007 (關關)》之銘言: : 我是今年考上,現在在單位服務,遇到不是我因素的麻煩,而是必然的悲劇 : 我現在想問,身障特考的實習成績怎麼算,怎麼打呢 : 四個月期間,是打幾次成績呢 : 知道的板上的大大可以跟我說嗎 因為我真的遇到了大麻煩了,只能說自己倒楣 : 選擇了這個悲劇,後悔不以啊,奈何為之啊 : 我盡心盡力做好事情,沒想到可能會.... : 原來社會我才明白有非常黑暗的一面啊 查了一下條文 真要實務訓練不及格好像還滿難的XDDD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30016 第 36 條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學業成績二項評分。其中本質特 性占百分之二十五,學業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 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二項評分。其中本質特 性占百分之四十五,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 前二項所稱本質特性,指考評受訓人員之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所稱服 務成績,指考評受訓人員之學習態度及工作績效。 第 37 條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併計 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一次加0‧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 功一次加四‧五分;申誡一次扣0‧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 一次扣四‧五分。 前項獎懲功過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各受委託辦理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辦理訓練完畢後,將受訓人員成 績列冊函送保訓會核定。 第 38 條 受訓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 )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一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一次。 第 39 條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 前項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二、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訓練機 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 格。 依前項規定於保訓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實務訓練人員仍留原訓練機關 (構)學校訓練。 第 40 條 保訓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調 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 必要之協助。 "下次可以試著自己先上網找資料"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32.138
shio000:感謝解釋幫助不少人 10/13 16:34
sandy007:謝謝你 這個資料我不是沒有找過 只是還是有點不清楚 10/13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