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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查到的輕度視覺障礙是以前的鑑定標準喔, 101年7月11日身心障礙新制上路以後,視覺功能輕度障礙變成下列內容: 1.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3,或優眼視力為0.3,另眼視力小於0.1(不含)時,  或優眼視力0.4,另眼視力小於0.05(不含)者。 2.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10dB(不含)者。 詳細請參照《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中的附表二:身心障礙鑑定類別、鑑定向度、 程度分級及其基準,一樣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附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供參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20020 ※ 引述《kito326 (⊙o⊙)》之銘言: : 輕度視覺障礙 : 1.兩眼視力優眼在0.1(含)至0.2者(含)者。 : 2.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10DB(不含)者。 : 4.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0.2(含)至0.4(含)者。 : 想請問一下 : 輕度視覺障礙 : 是要上述4點都符合才算 : 還是其中有一項符合就算了 : 謝謝 -- 1957福利諮詢專線官方網站http://1957.mohw.gov.tw/ 1957臉書粉絲團http://www.facebook.com/tfcf195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1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