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發作逾24次才能申請
〔記者陳彥廷/台北報導〕癲癇自九十一年起才被列為身心障礙鑑定範圍,但並非所有癲
癇患者都能領身心障礙手冊;今年十一月生效的「身心障礙者鑑定表」提高標準,一年內
須平均每個月發作二次、或持續一日以上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生活自理等。民進黨立委黃
偉哲質疑,等於一年發生二十四次以上才能申請身心障礙手冊,並不合理。
黃偉哲指出,癲癇患者需每年認定,若服藥後狀況改善致隔年未通過認定,因缺乏醫療補
助而減少用藥,將再導致發作,再於隔年重新取得殘障手冊,「難道要不斷惡性循環?」
台灣癲癇之友協會榮譽理事長施茂雄說,應該鼓勵癲癇患者規律服藥、完整控制病情,他
們可以跟一般人一樣貢獻社會。施說,申請殘障手冊的舊認定標準是平均每月發作一次,
不知為何新制改為二次?建議修正。
衛福部︰有疑義會再討論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副司長蔡誾誾回覆表示,新標準是由神經內科醫學會與精神科醫
學會共同討論,立委既已對發病頻率提出疑義,她會再提到工作小組討論。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科長宋冀寧則強調,癲癇患者的用藥是由健保給付,與是否領有殘障
手冊並無直接關聯。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21/today-life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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