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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VEBsXd- ]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屏東潛水敎練偷摸比基尼女學員下體 一審判1年6月、二審改判6 時間: Sun Aug 16 13:01:17 2020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屏東潛水敎練偷摸比基尼女學員下體 一審判1年6月、二審改判6月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屏東一名張姓潛水敎練被控乘機猥褻比基尼女學員,涉偷摸女學員下體,屏東地院認定被 告手指觸及女學員私處,判處1年6月,被告喊冤否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也認定被告犯 行但非侵入性,改以性騷擾罪改判6月、緩刑2年,可以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被害女學員於2017年7月間想考潛水證照,但因臺北潛水補習班都額滿,她上網找到位在 墾丁評價不錯的潛水店家,並一個人到墾丁學潛3天,由被告張敎練敎腹式呼吸和入水, 張的手原是放在她的上腹部,但以會影響腹式呼吸,改放下腹部,練習過程曾感覺對方手 踫到她的下體,猜想可能是水浮力造成敎練不小心踫到,當時不以為意。 不久,又感覺被告的手從其身體的正面,往後摸到下體,她感到不舒服,快速下潛到10米 逃避,浮上來後表示要上廁所,躲在廁所內傳訊息向line群組詢問教練的手應放在哪裡? 但沒有人立即回應,課程只剩下最後1 小時,只好繼續下水。 女學員再次下水前,曾向被告說請不要將手放在她的下腹部,對方原有照做,但因無法下 潛到10米,被告稱因把手放在她的上腹部,導致「氣不夠」無法做好腹式呼吸,又將右手 要放回下腹部,當雙腿打開呼吸下潛時,感覺到有手指插入私處,懷疑被告手指從大腿內 側的泳褲邊伸入,她當場抓住被告的手,質問「你在幹嘛」,被告就跟我說「我失控了」。 女學員憤向警方報案,敎練否認有觸摸女學員下體隱私部位,法官對照雙方說詞並無太大 出入,被害人的女友人也證稱被害人曾求助她,指訓練濳水時被教練摸下體,事後沒有精 神上班,跟案發前外向愛講話的表現判若兩人,被害人過不了這個陰影,後來還去看醫生 吃藥,二審法官撤銷原判決,改判6月徒刑、緩刑2年,可易科罰金,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61913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不用「乘機猥褻」,反改以「性騷擾」治罪,算被告賺到了?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侵上訴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觸摸甲○下體隱私處之犯行,並辯稱 :我當時是因為怕甲○下沈,才將右手放置於甲○之下腹部,並沒有碰觸到甲○的下體云 云。經查: (一)被告就告訴人A 女(下稱A 女)於106 年7 月24日迄同年月26日間,至其所經營之 放呆潛水學習為期3 日之自由潛水課程,由被告負責1 對1 教學,費用新臺幣(下同)1 萬2,000 元,甲○已給付其中6,000 元費用,進而於同年7 月24日先至放呆潛水開始學習 自由潛水之學科課程(書面)。復於同年月26日16時許,與被告至潛水中心之泳池練習準 備呼吸的動作,姿勢為甲○嘴咬呼吸管,全身放鬆趴向水面;被告則在甲○身旁,以右手 (手心朝上)放置於甲○之下腹部,而甲○於上開練習期間,曾經起身離開游泳池前往廁 所,之後並要求被告將右手改放上腹部,然因練習不順,始又同意被告將右手放置於甲○ 下腹部等事實,均供承在卷且不爭執,核與證人即甲○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潛水中心監視器畫面照片、甲○練習之照片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法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的直接、間接證 據,事實審法院本於合適的推理作用而為判斷,自為法之所許。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補 強證據的種類,並無設限制,故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的本身即情 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的資料;又證人先後證述不一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法院仍應本 於證據法則,依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歧異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至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證據,且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 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供述人所陳述之事實非屬虛構,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 真實性,即為已足。 本件證人甲○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因為我想考潛水證照,加上臺北的潛水學校都額滿了, 所以才在網路上找到位在墾丁評價不錯的放呆潛水,詢問店家時間後,覺得我的時間可以 配合,我就報名,並且於106 年7 月24日自己一個人到墾丁學習。當時被告跟我說要上3 天的課,並且在同年月26日上午10時載我到潛水中心的泳池練習準備呼吸,當時我的頭朝 下,戴呼吸管,全身體放鬆,所以腳及手會在水下,被告在我旁邊,左右邊不一定(事發 時他是在我的右邊),他的手一開始是放在我的上腹部,但他後來說會影響我腹式呼吸, 所以改放到我的下腹部,我覺得有點奇怪,但他這樣說我也只能相信。而在練習的過程中 ,由於我浮在水上,他的手可能經由水的浮力不小心碰到我的下體,我也不以為意,除此 之外,他沒有做其他奇怪的事情。直到當日下午4 時許,當時我仍在做準備呼吸的動作, 他在我的右手邊,他一手抓著泳池樓梯,一手放在我的下腹部,那個泳池有10米深,一開 始我覺得沒有什麼奇怪,後來我感覺到被告的手從我身體的正面往後摸我的下體,我就嚇 一跳,趕快下潛到10米,就起來跟被告說我要去廁所,之後我就有傳訊息到line群組詢問 教練的手應該放在哪裡,因為沒有人立即回應我,加上當時我覺得時間跟錢都花了,課程 只剩下最後1 天的最後1 小時,所以我只好繼續下水,我再次下水之後,有向被告說請不 要將手放在我的下腹部,被告也有照做,但因為我無法下潛到10米,被告告訴我是因為手 放在我的上腹部,導致我的氣不夠,無法做好腹式呼吸,因此要將右手要放回下腹部,我 也只能同意。而當時我做準備吸呼是呈大字型,雙腿會打開。我有感覺到他用1 根手指插 入我的下體,我認為他應該是從我大腿內側的泳褲邊將手指插入我的下體,因此我當場抓 住被告的手,並且問被告說「你在幹嘛」,被告就跟我說「我失控了」,當下我很生氣就 上岸,進去廁所裡在LINE群組上向網友求救,我出廁所看到他在廁所外面等我,我就跟被 告說有二個選擇,我跟你去警局或是我一個人去警局,他就向我說「對不起」、「到外面 去講」等語); 另甲○於原審審理時則具結證稱:我在106 年7 月24日至26日有到放呆潛水,向被告學習 自由潛水,而自由潛水就是不使用氧氣筒,一口氣的潛水運動。被告在我練習的最後一天 ,在練習閉氣時,把手放在我的下腹部,就是在我的肚臍到泳褲上方的位置,後來更在潛 水中心的游泳池中撫摸我的下體,而我現在無法肯定被告當時有無用手指侵入,因為被告 叫我呈現大字型的狀態,叫我想著自己正在睡覺,我在水上晃著,我是浮著的狀態,無法 確定被告的手指有無伸進去,但我肯定他有觸碰到不該觸碰的地方,所以我才警覺抓著他 的手問他在幹嘛。而我之前覺得被被告不合理的碰觸時,是感覺到被告碰到我的陰毛下方 之外陰部,雖然覺得怪怪的,但仍不敢確定,也懷疑會不會是水波的關係,就沒想那麼多 ,直到被告又伸手過來被我抓住後,我問被告:「你在幹嘛?」,被告說「我失控了」, 之後我就上岸,因為當時我很混亂,被告跟我說到外面去講等語,核與卷附甲○於案發當 時在「人人有球練」LINE群組詢問及求救之聊天記錄相符。顯見甲○雖就被告有無以手指 侵入其性器一節有所不確定,惟就被告確有觸摸其下體隱私部位、侵犯時間、被告現場時 之反應、事後處置等情節則記憶清晰,指訴一致,如非親身經歷,當無法牢記所杜撰之情 節,亦不可能經過偵審一再反覆訊問,猶能為前後一致之陳述。 (三)又被告雖否認有觸摸甲○下體隱私部位之行為如前述,然參諸被告亦供承甲○最後 下泳池練習準備呼吸時,其因為將手放在甲○下腹部的位置,手放置的位置比較敏感,會 較接近女性學員的下體,故有問甲○是否有讓她感覺不舒服,甲○回應不妥,其就跟甲○ 說會將手改放到上方一點的腹部,但可能會影響到她進行腹式呼吸,甲○說試看看等語, 暨「當時那個練習過程約5 分鐘後,甲○突然起身,說這樣不好,我想可能是因為我手放 在她下腹部位置的事,她就跟我說這樣她不要練了,然後她就去廁所,我當時覺得很奇怪 也跟著她去廁所並在廁所外等她,等她出來後我問她還好嗎?她當時就去坐在大廳椅子上 說她頭有點暈,過一會後她就問我要怎麼辦,我當時覺得可能真的是因為我手放她下腹部 位置的事造成她不舒服,便一直跟她說對不起」及甲○出廁所後就坐在(椅子)那邊,我 問她怎麼了,甲○說「現在要怎麼辦」、「你要跟我去警局,還是我自己去報警」,我就 說「我們出去講」,因為旁邊很多人等情,而凡此諸節則與甲○所稱「再次下水之後,有 向被告說請不要將手放在我的下腹部」及「被告在廁所外面等我,我就跟被告說有二個選 擇,我跟你去警局或是我一個人去警局,他就向我說『對不起』、『到外面去講』」等語 一致,益徵甲○之指訴並非憑空杜撰;加以被告既與甲○為初識,又係教練與學員之關係 ,衡諸常情,教練因有其專業,學員對教練之指導通常不敢置喙,並保有一般禮節,而教 練於正常之指導結束後,一般教練、學員亦各自回歸其所,若非被告前後2 次確有對甲○ 有踰越之舉,何以甲○於最後1 小時下池學習前,會向被告提及勿將手置於其下腹部,且 於被告以將手放於上腹部,無法做好腹式呼吸為由而再度將手置放於甲○下腹部,甲○學 習未竟時即從泳池驟然起身,被告身為專業教練卻未置一詞;另依本院109 年1 月10日當 庭勘驗之「S+潛水中心」監視器畫面光碟,可知被告一直站在廁所門口外等候甲○,直至 甲○走出廁所後走向大廳,被告立即跟上去,甲○在大廳先是站著,被告站在甲○旁邊, 繼之甲○在大廳椅子坐下,被告即站在甲○面前,有時彎腰屈膝向前(面對甲○),與甲 ○交談,大廳內及門口外有其他人,之後甲○起身,被告在前,甲○在後,分別走出「潛 水中心」等節,亦可知被告於見甲○入廁後,一反常情一直等候於廁所之外;又於聞甲○ 提及報警一事時,急向甲○道歉及邀甲○「到外面去講」,此均與一般正常狀態下教練、 學員之互動有異。 (四)另按證人陳述之證言組合,其中屬於轉述其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經過者,固屬於 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而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但依其陳述內容,茍係以 之供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或用以證明被害人之認知,或以之證明對聽聞被害人所造 成之影響者,由於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並非用來證明其轉述之內容是否真實,而是作為情況 證據(間接證據)以之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被害人所產 生之影響,實已等同證人陳述其當時所目睹被害人之情況,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有 關連性,自屬適格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字第216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依證人C女(即甲○之友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證稱:案發當時,甲○有跟我說,其 在訓練時,被教練摸下體,她當時很害怕,因此有在LINE群組求救,請潛友幫她報案。過 幾天我上班遇到甲○,覺得她沒有精神,默默的上班,跟她案發前是外向愛講話的表現不 太一樣,而她一直過不了這個陰影,因此後來有去看醫生吃藥等語;證人B男(即甲○之 二哥)於證稱:甲○在106 年7 月26日有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他被人摸下體,我就跟甲○ 說如果有勇氣就去提告,那如果覺得自己可以接受就息事寧人,當時甲○跟我說覺得很害 怕、壓力很大,不知道該怎麼辦,電話中的語氣顯露出非常驚恐,案發後我們回到老家有 見面,甲○就是一副有心事的樣子,並且擔心會造成我們的困擾,所以不太敢說這件事, 因此覺得壓力很大,也不知道家裡人會怎麼想,會怕父母覺得就是愛去衝浪才會遇到這種 問題,如果不去就不會發生這件事情等語;證人即案發當日在場之人劉辰言亦證稱:我不 認識被告及甲○,而案發當時,我是剛好在潛水中心做自主練習,事後接到朋友私訊我說 LINE群組上有人在潛水中心訓練時被侵犯,叫我去幫忙一下,我就去找到甲○,並且把甲 ○帶到辦公室安置,當時甲○的表情反應很驚恐、緊張等語;證人即到場處理之員警施柏 霖、陳偉誠則分別證稱:當時接獲報案,內容說被告是教練,案由類似性騷擾,當時甲○ 只有說被教練摸,表情很驚慌,我就沒有追問下去,而將他們都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等語 及甲○在潛水中心有提到教練怪怪的,她當下蠻害怕,看樣子是被嚇到講不出什麼東西等 語,又甲○確曾分別於106 年7 月29日、8 月17日至林南診所就診,認甲○有出現憂鬱、 焦慮與失眠及急性壓力反應等症狀;另於106 年8 月11日因急性創傷後壓力而至馬偕紀念 醫院診等節,凡此有林南診所106 年12月12日林南診字第2 號函及附件、馬偕紀念醫院診 斷證明書乙紙在卷可佐。而按所謂之「急性(創傷後)壓力症」(Acute stress disorder ,簡稱為ASD ),往往係因一個人經歷極度的創傷壓力事件而且出現害怕、無 助感、或恐怖感的反應,而達到病態的程度,又症狀係發生在創傷事件後的三天至一個月 內(參衛生福利部之「創傷/壓力與精神健康〔衛生福利部心理衛生專輯18〕第8 至9 頁 ),可知時序上亦與本案之發生時間(106 年7 月26日)相符,是前開證人之證述及相關 診斷資料,自均足為甲○前揭指訴之補強證據。 (五)綜上所述,甲○之指訴堪可採信,被告乘在泳池內指導甲○練習自由潛水課程中準 備呼吸之機會,以手放置在甲○下腹部,乘甲○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指先後2 次觸摸甲○ 下體之隱私部位,破壞A 女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 態,其具有性騷擾之意圖甚明。被告空言否認,暨辯護人以被告已30多歲,不太可能如年 輕人般看到漂亮女生即產生衝動及本件並無專業心理醫師做證,甲○之憂鬱因係接獲傳票 所致云云置辯,然是否有性騷擾之意圖與被告年齡本即無涉,況「急性(創傷後)壓力症 」與一般生活中之壓力事件亦迥不相同,是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均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核被告前後2 次所為,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性騷擾罪。又被告基於 單一犯意,在時間、空間緊密相連之情境下,以相同手法接續以手撫摸甲○下體之隱私部 位,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係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惟按刑法所處罰之違 反意願性交罪或乘機猥褻罪,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 ,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 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則指性侵害犯 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 條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 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考 其犯罪之目的,前者乃以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俾求得行為人自我性慾之滿足,後者 則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究其侵害之法益,前者乃侵害被害人之 性自主權,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後者則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 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觀其犯 罪之手段,刑法上強制性交或乘機猥褻罪乃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 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或利用被害人原已身陷無性意思能力 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故違反意願之強制性交罪、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 害人意願之方法,但前者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 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等足以誘起、滿足、發洩性慾之行為亦屬之 ,而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各異其旨,不容混淆 。行為人基於滿足性慾之目的,對被害人所為之侵害行為,苟於客觀上不足認係為發洩情 慾,或尚未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刑法上雖無處罰猥褻性侵害犯罪未遂之明文,然其 對被害人有關性之平和狀態,不能謂無干擾,得論以性騷擾罪,固不待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既係利用在泳池內指導甲○練習自由潛水課程中準備呼吸之機會,以手放置在 甲○下腹部,乘甲○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指先後2 次觸摸甲○下體之隱私部位,且甲○當 時係身著比基尼式之三點式泳褲,案發當時則在泳池之深水區練習,倘若泳褲未緊著,必 因深水浮力而脫逸,從而在泳褲緊著之狀態下,被告能否逕將手指侵入甲○性器並非無疑 ;況甲○於偵查中雖指訴被告有以手指侵入其性器,惟其後於原審審理中則陳稱: 「我無 法肯定他當時有無用手指侵入,因為他叫我呈現大字型的狀態,我是浮著的狀態,無法確 定他的手指有無伸進去,但我肯定他有觸碰到不該觸碰的地方,所以我才警覺抓著他的手 問他在幹嘛」等語,均如前述,顯見甲○就此節前後之陳述已有不一,復遍查卷證亦無被 告有以手指侵入甲○性器行為之證據,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自難以強制性交罪相繩。是 公訴人認應論以強制性交罪,尚有未洽,然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是由本院變更起 訴法條適用之。 三、上訴之論斷: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審認被告利用甲○練習準備呼吸,身 體處於放鬆如同睡著之客觀情狀下,接續以右手碰觸告訴人性器,係犯刑法第225 條第2 項乘機猥褻罪,惟乘機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間之差異既已經本院詳述如前,且甲○雖陳稱其 練習自由潛水課程中準備呼吸時,被告叫甲○想著自己正在睡覺等語,然此僅為身體應呈 如睡覺般放鬆狀態之比諭,甲○從未稱彼時其已睡覺或幾近睡著,否則其何以仍能察覺被 告對之有不當觸摸之舉,顯見甲○彼時並非處於「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 之情形」,被告亦未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僅係乘甲○不及抗拒之際,出 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是原審之論斷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應成立強制性 交罪暨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均既經本院詳細指駁如前,自皆乏所據,惟原判決既有上 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二)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身為專業教練收有費用,甲○亦係慕其專業技 能不辭辛勞遠道前來學習自由潛水之技巧,詎被告卻未珍視其間信賴關係,竟利用甲○於 水中進行準備呼吸練習之際,以協助練習為由而將手放置於甲○之下腹部,並乘甲○不及 抗拒之際觸摸甲○隱私部分,使甲○身心受創,而犯後亦未能坦認其非,又未能同理甲○ 遭此傷害後,其身心、生活等所造成重大影響,所為實不足取,惟諒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 理期間與甲○已達成調解,此有本院109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筆錄可 參,並賠償甲○27萬元,告訴代理人亦到庭表示願予被告緩刑之機會,兼衡被告自陳大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潛水教練、惟因本案遭停權,尚有稚子要扶養、另一個待出生、家 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再者,被告之前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此次因一時意迷而觸犯本件罪行,犯後雖仍未能坦承犯行, 然參酌告訴代理人前揭意見,暨被告已如數賠償甲○,而被告稚子仍需父親照養,且被告 亦因此事件而遭停權,是仍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已知所警惕,當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本件所科之刑以暫不執行爲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 刑2 年,以啟自新。又本院審酌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為使被告確切 知悉其所為對甲○所造成之身心之傷害,記取本次教訓及強化其法治觀念、尊重他人性之 平和狀態,認有必要課予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 ,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完成法治教育2 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 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受法治教育課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 瞭其行為所造成被害人身心之傷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另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 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自得向 法院聲請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48.214.17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7554081.A.9FE.html
bamama56: 在水裡做愛 好浪漫喔 08/16 13:01
omfg5487: 未看先猜新北 08/16 13:02
SSKKT1: 五樓水裡跟甲甲互尻 08/16 13:02
rockon15: 台女溺水又要怪教練囉 08/16 13:03
callwilliam: 台男不意外 08/16 13:03
gginin007: 台男真噁 08/16 13:04
fishouse: 又是屏東 08/16 13:07
lions1989: 有夠噁= = 08/16 13:07
opengaydoor: 台女小氣不意外 08/16 13:07
Forad: 摸一下ㄧㄡ不會4無聊! 08/16 13:08
ling801: 潛水教練是不是工程師轉職?XD 08/16 13:15
kimp01pr1nce: 穿的不檢點還怕人摸? 08/16 13:17
steven56138: 嘔 08/16 13:18
LAIMARCO: 失控惹 08/16 13:19
lolen: 樓上可能有人不知道,有的教練會忽弄學員說水溫很熱不用穿 08/16 13:24
lolen: 潛水服穿比基尼即可,剛學潛水的小菜菜哪懂這麼多 08/16 13:25
wwvvkai: 三審豬腳麵線 08/16 13:33
n0su06: 這哪一家? 08/16 13:39
hahaWenZuhah: 這判決有問題吧? 08/16 13:49
chon0715: 判太輕了吧 08/16 14:52
yuinghoooo: 洞潛 08/16 15:1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fuxk1209 (60.115.94.157 日本), 08/17/2020 18:32:52
fuxk1209: 已收錄尊絕不凡店家 08/17 20:18
purecolor128: 噓某樓,檢討被害人?噁台男不意外 08/17 20:38
mo56: https://imgur.com/0CMpivC 08/17 20:57
nocoming: again 台男的日常 08/22 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