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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一、申請對象: (一)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但其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以登記日 為離婚生效日)。 (二)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如無上列申請人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並應於事 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離婚生效日)。 (三)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二、承辦單位: (一)協議離婚:夫或妻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本市實施跨區收件服務) (二)調(和)解、判決離婚: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三、應備文件: (一)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和)解離婚書。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 相片1張 (三)換發國民身分證工本費50元(補發國民身分證工本費200元。 (四)大陸離婚者: 1.協議離婚: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法院民事調解離婚: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並經海基會驗 證。 3.法院民事判決離婚: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 認可。 離婚協議書範本 http://0rz.tw/ZKJ9n (以上資料來源:台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3.85.25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Divorce/M.1401417144.A.534.html
ptt0219:那個離婚協議書範本內容太簡略。 06/01 22:17
zenovia:還有個協議離婚~效力視同判決~過來人 06/05 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