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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違法 不要踩地雷 不是不給方便 是出事會有違法的問題 吃藥吃吃看或是買賣醫療用品 都會有觸犯法令的問題 網路雖說是虛擬的 不過還是要合於現實的相關法規 醫師法: 第二十八條(非醫師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處罰)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 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 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四、臨時施行急救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傷害或死亡者, 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藥事法施行細則: 參考網址: http://www.cto.moea.gov.tw/one/Factor/degree_1/7.htm 網路個人賣家在網路販賣隱形眼鏡可能觸犯之法規有: 一、 藥事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 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 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於網路拍賣無許可證之隱形眼鏡,則違反藥事法第40條之規定, 依同法第92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藥事法第84條第1項規定: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4條第2項規定: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售、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二、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凡申請為藥商者, 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網路販售隱形眼鏡,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 依同法第92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 藥事法第65條規定: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而於網路刊登隱形眼鏡廣告, 則違反藥事法第65條,依同法第91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另醫療器材販售業者,若於網路販賣醫療器材, 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1.185 ※ 編輯: enos 來自: 112.104.105.117 (05/22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