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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jgau (sjgau)》之銘言: : 現在,經過插管三十天的治療過程, : 甲狀腺腫大,壓迫氣管的懷疑, : 經過開刀切除之後,還是無法拔管, : 無法離開呼吸器。 : 醫生,近乎攤牌的要求同意 氣切。 : 所有的家屬,都不贊成氣切。 : 僵持不下,幾乎要吵架。 : 病人家屬是 吵不過醫生的。 : 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 我是很想換一家醫院, : 請問:哪邊的醫師,比較不會那麼 : 強勢的要求 氣切。 : 還有,現在的相關的法律規定是如何? : 當初,如果不同意插管會如何? 如果按照你主觀的前提 病患家屬就是吵不過醫生 你換一間醫院有用嗎? 依照目前現行的醫療常規 插管21天以上且短期內又無拔管自行呼吸可能之病患 醫生就會建議作氣切 我目前想得到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幾條: 1.醫療法第63 64條 只要有病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就可以簽署同意書 請問病患本人當時可以同意嗎 如果他本人願意 家屬也是不能拒絕的 病患本人當初有表達"不"同意插管接受手術的意思嗎? 2.遺棄罪(因若置無自救能力之人不管,可能使該無自救能力之人因而引發死亡之結果, 為保護生命法益,故刑法第二十五章特設立遺棄罪,以制裁危害生命危險之行為。) 如果病患是無自救能力之人 而病患家屬又拒絕接受可以治療的疾病 例如不作氣切自行帶回家 最後造成嚴重呼吸道併發症導致病患生命危險 則可能會有構成遺棄罪的嫌疑 並不是說家屬覺得術後照顧或是氣切很麻煩就可以把它當成不想施行氣切的理由 補充一點 這個病人並不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所適用的末期病人 所以也不能放棄插管或其他急救等維持生命必要的治療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 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 -- Mark's Blog http://tw.myblog.yahoo.com/mark-catte/ Mark's Youtube http://www.youtube.com/user/drmark89?feature=moby#play/upload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5.161.239 ※ 編輯: mark89 來自: 163.15.161.239 (08/2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