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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shappy (找到了嗎)》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如果沒有修過法律系一年級下學期開的債總一和刑總一 : 是不是就不能先修二年級上學期開的債總二和刑總二了呢? : 那如果開學後 老師肯加簽的話 那這樣到底算不算修到呢? : 還是說不管如何 最後都會被擋掉? : 麻煩知道的人說一下吧 : 謝謝 2、凡開設為「一」、「二」、「三」之課程,第一次修習為「一」, 第二次修習為「二」。除經任課教師同意或另有規定外,未修畢「一」者, 不得修習「二」。 惟刑法總則一、二及民法債編總論一、二,需先修畢「一」後, 始能修習「二」,「一」、「二」皆修畢,始計入畢業學分。 只修習「一」未修習「二」者,「一」亦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結論: 死了心吧~~~~ 雖然法律系這種一學期四學分的制度會讓轉系生很麻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