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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第 六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已修習及格之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若與加修學系系訂必修 科目性質相同者,由加修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其已修習及格之加修 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若與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由本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本學系 之科目學分。如有不得兼充,或兼充後學分不足者,應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並 檢具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備查。 前項兼充科目不得超過加修學系系訂必修科目學分總數之二分之一。但九十二學年度以前 核准修讀雙主修者,不在此限。 ======================================== 他所謂的前項兼充科目不得超過加修學系系訂必修科目學分總數之二分之一 1.是單指前一項 其已修習及格之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若與加修學系系訂必修 科目性質相同者,由加修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 2.還是指兩項之和 其已修習及格之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若與加修學系系訂必修 科目性質相同者,由加修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其已修習及格之加修 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若與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由本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本學系 之科目學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