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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 關於年限所能找到的說明似乎只有以下的意思: 「輔系所能延長的修業年限最多兩年」 它想說明的是延長修業年限的條件規定 而沒有任何條文說明以下: 「輔系只能(必須)在兩年內修完」 並非在說明 輔系學位的限定條件乃在大六之前完成 所以我想 我似乎可以合法地在雙修給我的第三年裡 持續地修完輔系的課 進而拿到學位 因為對於選課的決定影響重大 請教大家意見 非常感謝! 台灣大學學則 第十七條之一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延長修業年限: 一、未修滿本學系、輔系、雙主修、學位學程應修學分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之學生。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申請並經教務處核可後延長修業年限: 一、未修滿教育學程或其他學分學程應修學分者。 二、經本校核准出國進修者。 三、運動成績優良甄審、甄試學生因配合各項訓練或賽程需要者。 四、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 符合前二項規定之學生,除下列情況外,其延長之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二年: 一、於修業年限內已修滿本學系、輔系、雙主修、學位學程、教育學程應修學分 ,但未修滿其他學分學程應修學分者,僅得延長至多一年。 二、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二年屆滿,已修滿本學系而未修滿雙主修應修學分者 ,得再延長至多一年。 三、身心障礙或運動績優學生,其延長之期限合計不得超過四年。 四、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延長之期限依個案情況核定。 國立台灣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第九條 修讀輔系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應屆畢業資格,但未能修畢輔系科目與     學分者,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輔系資格之申請。     前項申請放棄修讀輔系資格,第一學期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提出     ,第二學期應於五月二十五日之前提出。但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一、經碩士班入學考試列為備取生者,至遲應於接獲確定遞補錄取通       知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二、因所選輔系科目成績不及格,導致無法取得本學系及輔系畢業資       格者,至遲應於該不及格科目成績上網公布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       內提出。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檢具相關證明經教務處同意者。 ※ 引述《SanderLee ()》之銘言: : 原本輔系的課在大六時修不完 : 照輔系的規定應要放棄了(最多只能延長兩年) : 如果利用雙修大七這一年(本系學分已修畢,最多可延長三年) : 把輔系的課一併修完了 : 請問如此我的輔系學位算數嗎? : 謝謝您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6.169.40
SanderLee:另一方面,我也會將詢問註冊組的結果po上。 08/13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