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ryewkun (Har)》之銘言:
: 我不想被人強逼加入某種信仰,這就是“自由的權利”;我不想被屈打成招
: ,這就是“訴訟的權利”。
: 一個國家能不能做到上面所說的東西,跟它是否富裕沒有直接關係,和是否
: 能夠吃飽飯也沒有關係,
: 給予人民訴訟及平等的權利,人民就會沒有飯吃了嗎?
: 事實上,讓每個人都能夠吃飽飯,這種要求本身就已經是人權的一部分,也
: 就是上面所說的“讓人民免受嚴重的貧窮和飢餓”。
: 有些國家,在人權方面被批評,事實上這些國家內部的確是有一些問題的,
: 這些國家本身的人民,也不是不知道,只是無可奈何而已。
人權其實是互相連結的東西, 如果有一種非得要犧牲不可, 那往往
意味著其他的也會受到影響. 因為每一種權利的本質, 都是在維護
另外一些權利的.
比方說, 如果沒有選擇信仰的權利, 基本上也會導致沒有了政治的
權利.
人權與其說是一種要達到的標準, 不如說是一些原則. 其存在的目
的就是為了不被忘掉, 因為最基本的問題是, 我們雖然不確定用甚
麼方法去達致這些完成, 或者是否能完成.
但如果打從一開始我們就認為這些是不必完成的話, 那的確就沒有
任何可能做到了. 也就是說, 「做不到」和「不想做」是有分別的
, 所謂發達的歐美, 也是花了很久時間的辯論, 才大概地接受了這
些原則.
畢竟人類的智慧有限, 往往我們能做的就只有謀求自身的最大利益
, 而這個過程已經製造很多罪孽, 對我而言, 我認為人權只是拉住
我們過盛的欲望的野心的保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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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飲水思源的理念, 還是該打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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