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lamc:我的例子是說明用的簡化 與實況不符 多謝補充啦 07/07 11:53
※ 引述《plamc (普蘭可)》之銘言:
: ※ 引述《MRZISDOG (隔壁家的毛毛是惡犬)》之銘言:
: : 在經濟學和商業決策制定過程中,會用到「沉沒成本(Sunk Cost)」(或稱沉澱成本或
: : 既定成本)的概念,代指已經付出且不可收回的成本。沉沒成本常用來和可變成本作比
: : 較,可變成本可以被改變,而沉沒成本則不能被改變。在微觀經濟學理論中,做決策時
: ^^^^^^^^^^^^^^^^^^^^^^^^^^^^^^^^^^^^^^^^^^^
: : 僅需要考慮可變成本。如果同時考慮到沉沒成本(這被微觀經濟學理論認為是錯誤的),
: ^^^^^^^^^^^^^^^^^^
: : 但是,經濟學家的想法套用在現實就常會造成得不償失:
: 經濟學家的想法是最經濟的 是你的想法有誤
: 這不怪你 因為絕大多數的人一輩子都想不懂沈沒成本的道理
: 我舉一個比較明顯的例子看能不能點通你 不行的話那也就算了
: 畢竟多數人都不懂還不是一樣活的好好的....XD
: 這就好比 你以房貸買一棟房子 可是房價卻一直下跌 跌到有一天房價已經遠低於
: 你的房貸餘額 這時你會?
: 1.幹 當然是把房子丟給銀行
: 2.因為我已經為這棟房子付出很多房貸 所以如果不付完 我就虧大了
: 所以我應該繼續付房貸 取得價值已經遠低於我房貸餘額的房子
: 2.的想法才會造成經濟上的嚴重損失 因為你應該把付房貸的錢拿去買另一棟房子就好了
你這個例子是有問題的。
在台灣,你房子大跌時,
直接放棄房子讓銀行拍賣,
剩的債務你一樣還是要還,
台灣可沒有個人破產這種事,還是得還,
香港的房貸也是一樣的狀況,
港人稱之為負資產,
不過香港允許個人破產。
房子市價低於房貸餘額,
丟棄給銀行之後剩下債務差額,
債務差額可不能分20年攤還,沒有抵押物啊!
若一下子還不起就信用破產,
信用破產的話不可能再買房子。
算起來,有能力繼續繳房貸,
繼續繳未必是不合理的選擇。
繼續繳房貸,比補上債務差額多的部份,
在經濟學上面也是有意義的,
有:
a.不確定法拍賣價多少,而衍生出的信用破產機會,其「風險貼水」
b.搬家的成本,即「機會成本」
c.一次還清與分20年攤提相差的的「利息」
d.擁有自用住宅帶來的安定感,也就是自宅比租屋多的「效用」
另外還有最重要的:
e.未來房屋再漲起來的機會,也就是「時間價值」
由於時間長達20年之久,時間價值可是很高的。
一般人雖然未必念過經濟學,
但是其行為未必就不理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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