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DummyHistor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njou (小潔我愛妳)》之銘言: : 吵了法律跟條約的地位問題 : 早上在八卦版看到一篇懶人包 應該可以參考一下 : 我覺得這次是非常好的憲法公民教育 : 民主的基礎在憲法 : 鑽法律漏洞卻自鳴得意就跟想盡辦法逃漏稅當自耕農一樣無恥 不曉得是不是公民課被縮減了,現在的人很缺乏基本的民主法治架構的認識 才會覺得幾個人黑箱搓湯圓的政黨協商反而比多數決來的符合民主 惡法亦法,漏洞補起來前都合法,不然立院也可以行使否決權,內閣改組 立院重選,這樣服貿絕對過不了關,但是偏偏有人要用非法手段否決.... 這邊下面我也貼個懶人包(偽),打臉一下,對大家來個公民教育 : 作者 robalika (Shine)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爆卦] 張慶忠愚民懶人包 法律篇 : 時間 Thu Mar 20 12:54:55 2014 : ─────────────────────────────────────── : 有朋友反映文太長不像懶人包, : 那我整理一下懶人包: : 別把人民當傻逼。 : 事件原委,請先了解一下新聞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175006-1.aspx : 詳細版說明 : http://dfactsa.wordpress.com/2014/03/10/ : 視為已審查,這樣說是對的嗎? : 張慶忠的說法,引用法條應該是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 次為限。 : 簡單說,行政命令三個月審不完, : 法律上就當作他審完了! : 這個法條本身問題不大,但拿來套用服貿問題可就大了, : 看看法條第一句,「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 服貿是行政命令嗎? : 我國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有兩類, : 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 立法精神。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 般、抽象之規定。 :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 性規定。 :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簡單說, : 法規命令是立法權為了方便行事,把權限給行政權 : 「欸你去談就好,不用甚麼都麻煩我,談完給我看看就好」 : 重點就在於法律要有授權; : 而行政規則則不用授權,只要機關利用他的職權就可發布 : 但也因為沒有法律背書,所以只限於一些技術性的事項 : 原則上不會直接影響到人民 : 服貿呢? : 先看看服貿的全文 : http://ppt.cc/Qmr4 : 應該看不到任何法律授權的規定吧? : 服貿的制定本來就不是立法院通過某法,決定我們要與中國簽訂協議 : 然後委辦給海基會去跟中國磋商、談判 : 而是總統發動權力,指示兩會談判而生的協議 : 不談法律知識,這應該比較像大家所認識的條約吧? : 條約應該要怎麼生效呢?可以這樣子直接在委員會跑過就算嗎? : 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 :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 : 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 : 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 : 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 懶人包:訂條約跟立法一樣,要讓立法院議決。 : 但跟中國的話,因為情況特殊,不適用這裡的規定。 : 這也是學說上,把服貿這種東西稱作「準條約」的原因。 : 那是不是代表服貿就不用審,可以這樣子通過?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2項: :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 意思就是指, : 簽訂條約本身跟立法是一樣的效力,就要跟立法有一樣嚴謹的審查流程, : 雖然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跟大陸簽不在此限, : 但意義是指因為兩國政治情況特殊,條約又多是以國與國形式簽訂, : 所以能不能認定是「國與國間條約」,這不是大法官要做的事情 : (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 : 但是這無損於服貿雖然沒有條約的皮,但裡面是條約的骨的事實! : 可以再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4款: :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 整理一下, : 條約簽訂要走跟國內立法一樣的程序, : 大法官解釋雖然不肯定說與中國簽的協議是條約, : 但服貿至少是一個準條約; : 而就算擱置此爭議而論, : 依中央法規標準第5條,他也是一個重要事項 : (沒有數據,但這種東西我不知道怎麼證明他不重要) : 也需要以法律來制定 : 但無論怎麼去認定服貿的性質,無論是不是條約 :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 張慶忠引用立院職權行使法61來說服貿可視為已審查, : 這樣的蠢立委考績能不能打丙等? : 行政命令(行政規則)是對內發生效力的法 : 要把服貿等同視之, : 不是心理已經默認統一了,那是甚麼? 以下打臉懶人包(偽)開始 作者 AnimalFarm (動物農莊)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討論] 服貿協議藍軍懶人包 時間 Wed Mar 19 21:17:27 2014 ─────────────────────────────────────── 沒有這種東西。 要當懶人就不要再發表意見了。 沒有任何一項專業,是懶人在五分鐘之內就可以學會的, 我們可以多多吸收知識無妨, 但是要發表評論,對不起,懶人是沒資格的。 你不尊重我的專業、我不尊重你的專業。 放任嘴巴在那邊憂國憂民。 這就是惡意。 ---- 好,罵完了,所以不當懶人又想要了解服貿爭議的, 我歡迎你繼續看下去。 首先請你看這篇法律系教授的專業評論: 粗暴闖關的錯在哪裡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19/35710060 真的,先看完。 不要當懶人,懶人沒資格講話。 勤奮的人看完了,有沒有覺得很有道理? 有喔!我看了義憤填膺。 可是我告訴你,裡面講的都是錯的。 ---- 因為吱吱就是潛伏在各行各業的臥底。 任何專業,只要與吱吱「奪取政權」的目的相抵觸, 自動會被擺到次要位置, 好像沒這回事一樣。 關於服貿協議的位階, 這篇文章說,協議「並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訂的任何行政命令。」 而且「如果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則位階等同法律,要經過國會審查批准。 服貿協議顯然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其位階是法律,而非行政命 令。」 你覺得有什麼問題嗎? 如果你不覺得有問題,也不了解我為何說它是錯的, 那麼你為什麼認為自己看了一些懶人包, 就有能力對於法律做出評論呢? ---- 我認為,這篇文章是「故意無視」協議的法律規定。 以便於「套用他所自己創設的定義」, 然後說這是法律。 事實上,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第1項前段:「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 有沒有看到「協議」這兩個字? 為什麼不引正確條文, 而去引什麼中央法規標準法呢? ---- 然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協議審議的程序規定是什麼? 第5條第2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 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 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 ,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我知道大家看到法律條文就覺得很礙眼,所以翻譯米糕來了。 但我必須說,常吃米糕不是一件好事, 如果你沒有米糕就看不懂法律, 那麼你該做的就是關於一切法律問題都不再評論,因為這超出你能力了。 從某個角度來說,義和團的錯,錯在他們並不是真的有神功護體。 如果他們真的有神功, 那麼,他們就對了,因為他們會贏, 所以他們做什麼都是對的。 而沒有能力卻硬要去做超出能力的事,即使瞎貓碰上死耗子長久也不可能是對的。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明有「協議」這個正式用語。 然後,規定了協議內容「需要修法的」,要經立法院審議。 內容「不需要修法的」, 就只要行政院核定,再送立法院備查 所以,他幹嘛自己創設一個: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 = 法律 的標準? 法律明明有訂了啊! 為什麼要去引一個無關的法條? 但法律系教授怎會不懂? 你覺得是無知嗎? ---- 今天KMT為什麼把服貿協議當作行政命令? 不是因為「服貿協議」=「行政命令」 而是因為協議要送立法院備查, 可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並沒有專門針對兩岸協議制訂備查的程序。 然而,職權行使法本來就有「法律審議」及「行政命令備查」的程序。 ---- 所以,既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協議「不涉及法律變更的」要送備查。 (經貿協議涉及什麼法律變更?哪一條法律?) 那當然就類推行政命令的程序, 因為那就是備查程序。 (否則,怎麼解釋涉及法律變更的「審議」要適用何程序?) 說到這裡,又可以看文章了。 反對「指鹿為馬」的假民主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這篇文章也「故意」犯了錯誤, 都懂得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怎麼不懂得引同法的第5條第2項? 然後又要引一個不知所謂的中央法規標準法, 去說協議不是行政命令但明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就已經把備查程序寫明了。 這層法理,中央院研究員兼法學博士怎會不懂? 法律系教授怎麼會不懂? 他們當然是故意的。 那一般民眾怎麼會懂?聽起來好像有道理。 但這就像今天一個醫生的爸爸不小心燙傷了, 我去跟他爸說:「手指燙傷不要緊,趕快塗點醬油就會好。」 醫生聽到了,覺得我在亂講。 趕緊斥責我:「不是醫學專業的人怎麼可以亂提出醫學意見?」 對啊!醫生說的真有道理!正是我想講的。 我們一般人都懂這個道理,不是醫生不亂發表醫學專業意見。 那麼,民眾明明不是學法律的, 怎麼一天到晚都在提出法律意見呢? 一下對軍事審判法有意見。 一下對土地徵收條例有意見。 一下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意見。 ---- 中略 ---- 再回到服貿的審議程序。 理論上,服貿協議因為不涉及法律修正, 所以應該適用「備查」的程序。 但你可以說,黨團協商不是之前達成共識「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嗎? KMT怎麼可以片面推翻協議? 要「基本」了解這個問題,又不能當懶人了,又要看文章了。 審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出"立法院"法源攻防戰 http://hk.huaxia.com/thpl/sdfx/3795676.html 抱歉!我點進去,經過顏色審查,我主張陸媒不可信! 那你活在自己的世界吧。 奇怪標題就說藍軍懶人包你進來幹嘛呢? 雖然本篇標題也不可信沒錯。 看了以後你覺得誰對?誰錯? DPP主張按照黨團協商卻杯葛審查。 KMT主張既然DPP拒絕審查,那就回歸職權行使法的規定, 況且,黨團協商的決議原本就與職權行使法的規定抵觸而應該無效。 我覺得兩邊都不是全然沒道理啊。 你看了能覺得只有一方有問題,那我也很佩服, 所以就要攻佔立法院打砸搶了嗎? 對於法律程序的爭議,有各種法律途徑可以解決,你不採這種方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6.58.15
panzerleader:推懶人包 03/20 14:14
jimmy5680:嗯 03/20 14:15
Howard00:所以我也認為台灣最近的一堆風波都是"不尊重專業"所致 03/20 14:19
mshuang:並不全然如此洪案就和不尊重專業無關 03/20 14:32
slcgboy:如果要尊重專業 那就應該把禁閉室關了 誰是專業關人阿? 03/20 14:51
pups914702:是阿,小說家都可以成為核能專家了 03/20 14:56
shellpig:我有看八卦那篇懶人包,一去查果然就是有漏了東西 03/20 15:14
a7v333:推 03/20 15:24
Swallow43:推 03/20 15:25
youtien:不尊重有三個層次:不尊重、不想尊重、正當化不想尊重。 03/20 15:31
kurt1980:洪案喔,就國軍長期不尊重軍醫專業呀 03/20 15:40
ewings:全文有刪減過,要看的人自己去政黑板吧 03/20 15:43
ZMittermeyer:政黑-歷史群組取暖大連線 03/20 15:53
ZMittermeyer:藍營外省人-政治狂熱者-眷村公務員-大中國史觀 03/20 15:53
ZMittermeyer:可能還要加幾個 體重很重 沉迷動漫 現實交際障礙 03/20 15:55
ZMittermeyer:要悲憤講理不要躲在電腦後面 來會場戰如何 03/20 15:57
ZMittermeyer:不過我怕是照照鏡子你們長那樣不敢走出家門 03/20 15:58
EvanYang:ZM你真胖宅有什麼深仇大恨 XDDDDD 03/20 16:02
donkilu:洪案就是因為不尊重專業滅證,專業國防布啊 03/20 16:05
ZMittermeyer:整天在自己家裡取暖多沒意思 一起取暖一堆小眾就 03/20 16:18
jimmy5680:樓上到底有啥問題,我不喜歡這篇文章但也要互相尊重啊 03/20 16:19
ZMittermeyer:一起嗨了 來外面世界如何? 不敢走出家門 上主流版啊 03/20 16:19
ZMittermeyer:嫌八卦版都是暴民 在Facebook和商周部落格貼啊 03/20 16:19
ZMittermeyer:呵呵呵,還是連Facebook都沒幾個朋友?也是啦 03/20 16:20
ZMittermeyer:在這邊沒輿論影響力的小地盤打手槍 我還懶得寫正經 03/20 16:20
ZMittermeyer:躲在鍵盤後面的魯宅可以有立場笑學生嫩 簡直ㄏㄏ 03/20 16:21
jimmy5680:我支持反黑箱,但是不認同樓上這種人身攻擊的言論 03/20 16:23
MaxwellsEQ:每個人嘴巴上都說要尊重專業,做起來就是另一回事 03/20 16:24
guanquan:某人是受了什麼刺激導致精神不正常嗎? 03/20 16:26
ZMittermeyer:hmm? 取暖地被踢柴火了 冷起來了嗎? 03/20 16:33
ZMittermeyer:好冷好冷,快多升點火,吱吱 03/20 16:33
mshuang:載fb貼了結果教會朋友原本超反服貿的,瞬間傻眼怎麼和她 03/20 16:46
mshuang:想的完全不一樣服貿為什麼不是黑箱0.0 03/20 16:47
jimmy5680:我是支持抗爭的學生啊,但是ZM這種言論只會模糊焦點 03/20 16:47
ZMittermeyer:就是說啊,在FB跟他人交流叫交流,一群魯蛇在家取暖 03/20 16:47
ZMittermeyer:叫耍廢,去正常世界溝通影響他人不是很好? 03/20 16:48
ZMittermeyer:林老師咧,我實在罵不過癮還要繼續罵,你們這些人每 03/20 16:48
ZMittermeyer:天一嘴『革命不是請客吃飯』,誰不知道你們人生參加 03/20 16:49
ZMittermeyer:過最大型的活動就是世貿二館擠動漫祭喔!! 03/20 16:49
ZMittermeyer:你們的集會經驗就是排隊買同人誌啦!! 被你們笑死!! 03/20 16:50
gundammkiv:沒什麼不好吧 一個社會的確需要這樣的言論以及這樣的人 03/20 16:50
donkilu:這篇看完總覺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個後門... 03/20 16:52
EvanYang:戰力爆表,有笑有推 03/20 16:52
shihpoyen:Z大要怎樣罵歷史群組的人不關我的事 不過你不覺得你罵的 03/20 17:18
shihpoyen:點很怪嗎 說得好像阿宅比一般人下等似的 要罵人就直接針 03/20 17:19
shihpoyen:對別人做錯的地方罵 不是扯一堆奇怪的東西 03/20 17:20
mshuang:所以我們需要組團拿起武器去消滅那些反服貿的人嘛? 03/20 17:45
hazel0093:Z大是在反串吧XD 03/20 19:01
gemboy:就代表行政權擴張到立法全無法監督阿 又不是代表服貿就是 03/20 20:30
gemboy:法律位階....... 03/20 20:30
gemboy:行政權擴張跟服貿的法律位階是兩碼子的事....... 03/20 20:31
gemboy:應該是說原本應該要用法律層級用法律定之 因為某些原因 03/20 20:38
gemboy:像行政單位規避立法監督或便宜行事因而用命令定之 03/20 20:39
gemboy:另外 設及人民權利義務就是法律層級又不是自己創設 03/20 20:41
gemboy:是出自法律位階概念 印象不是國中還是高中講過 03/20 20:43
gemboy:還記不記得金字塔 從最上到最下是憲法 法律 命令的圖形 03/20 20:47
donkilu:如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協定,立法院亦應享有條約審議權, 03/20 20:51
donkilu:以符合民主政治及權力分立制衡之憲政原理。(釋字329) 03/20 20:51
gemboy:說涉及人民權利就是法律是創設這句話 真不曉得該說啥 03/20 20:55
gemboy:有沒有想起來金字塔圖形阿 03/20 20:55
hgt:這些程序根本不是重點XD 重點是你ECFA 服貿條文是怎麼出來的? 03/20 21:20
hgt:協議? 請問你台灣官員在中國官員面前有啥說話資格? 03/20 21:23
hgt:根本中國直接弄出來丟在你面前 教你吞下去好嗎? 03/20 21:24
hgt:還記得菲律賓射殺漁民的時候 菲國代表說遺憾 你外交部長自慰 03/20 21:25
hgt:的說:菲國有道歉 很有誠意XD 現在台灣官員有能力跟人家協商? 03/20 21:26
hgt:太陽打西邊出來比較快 03/20 21:26
gemboy:在提示一下好了 金字塔圖形一定會搭配一句話 03/20 21:40
gemboy:'下位階抵觸上位階 無效" 這樣在想不起來我也沒辦法 03/20 21:41
gemboy:另外 法律位階概念是老外想的 跟台灣人無關 ~~~~ 03/20 21:42
bridgepons:有一個問題一直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個條例不是規範 03/20 22:13
bridgepons:兩岸"人民關係"的條例,規範的不是人的關係嗎? 03/20 22:15
bridgepons: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中,為兩岸「人民交流」所產生的相 03/20 22:23
bridgepons:關法律問題,建立「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的法源基礎 03/20 22:24
bridgepons:,規範對象則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人民」 03/20 22:25
bridgepons:對嗎? 03/20 22:26
bbclearn:這一篇也在臉書被人反駁了 特別是兩岸條例第5條第2項 03/20 22:29
vavamk:請問樓上,可以貼反駁文嗎?或者可以去哪找?想看看另外說法 03/21 11:04
moon1991:類推適用行政命令備查程序,並不代表協議成為行政命令 03/22 21:54
moon1991:因此無法適用立院職權61條的,自然不能說協議生效 03/22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