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
看板DummyHistory
標題Re: [假設] 革命-可能嗎?
時間Thu Mar 20 14:11:38 2014
※ 引述《Anjou (小潔我愛妳)》之銘言:
: 吵了法律跟條約的地位問題
: 早上在八卦版看到一篇懶人包 應該可以參考一下
: 我覺得這次是非常好的憲法公民教育
: 民主的基礎在憲法
: 鑽法律漏洞卻自鳴得意就跟想盡辦法逃漏稅當自耕農一樣無恥
不曉得是不是公民課被縮減了,現在的人很缺乏基本的民主法治架構的認識
才會覺得幾個人黑箱搓湯圓的政黨協商反而比多數決來的符合民主
惡法亦法,漏洞補起來前都合法,不然立院也可以行使否決權,內閣改組
立院重選,這樣服貿絕對過不了關,但是偏偏有人要用非法手段否決....
這邊下面我也貼個懶人包(偽),打臉一下,對大家來個公民教育
: 作者 robalika (Shine)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爆卦] 張慶忠愚民懶人包 法律篇
: 時間 Thu Mar 20 12:54:55 2014
: ───────────────────────────────────────
: 有朋友反映文太長不像懶人包,
: 那我整理一下懶人包:
: 別把人民當傻逼。
: 事件原委,請先了解一下新聞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175006-1.aspx
: 詳細版說明
: http://dfactsa.wordpress.com/2014/03/10/
: 視為已審查,這樣說是對的嗎?
: 張慶忠的說法,引用法條應該是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 次為限。
: 簡單說,行政命令三個月審不完,
: 法律上就當作他審完了!
: 這個法條本身問題不大,但拿來套用服貿問題可就大了,
: 看看法條第一句,「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 服貿是行政命令嗎?
: 我國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有兩類,
: 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 立法精神。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 般、抽象之規定。
: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 性規定。
: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簡單說,
: 法規命令是立法權為了方便行事,把權限給行政權
: 「欸你去談就好,不用甚麼都麻煩我,談完給我看看就好」
: 重點就在於法律要有授權;
: 而行政規則則不用授權,只要機關利用他的職權就可發布
: 但也因為沒有法律背書,所以只限於一些技術性的事項
: 原則上不會直接影響到人民
: 服貿呢?
: 先看看服貿的全文
: http://ppt.cc/Qmr4
: 應該看不到任何法律授權的規定吧?
: 服貿的制定本來就不是立法院通過某法,決定我們要與中國簽訂協議
: 然後委辦給海基會去跟中國磋商、談判
: 而是總統發動權力,指示兩會談判而生的協議
: 不談法律知識,這應該比較像大家所認識的條約吧?
: 條約應該要怎麼生效呢?可以這樣子直接在委員會跑過就算嗎?
: 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
: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
: 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
: 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
: 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 懶人包:訂條約跟立法一樣,要讓立法院議決。
: 但跟中國的話,因為情況特殊,不適用這裡的規定。
: 這也是學說上,把服貿這種東西稱作「準條約」的原因。
: 那是不是代表服貿就不用審,可以這樣子通過?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2項:
: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 意思就是指,
: 簽訂條約本身跟立法是一樣的效力,就要跟立法有一樣嚴謹的審查流程,
: 雖然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跟大陸簽不在此限,
: 但意義是指因為兩國政治情況特殊,條約又多是以國與國形式簽訂,
: 所以能不能認定是「國與國間條約」,這不是大法官要做的事情
: (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
: 但是這無損於服貿雖然沒有條約的皮,但裡面是條約的骨的事實!
: 可以再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4款:
: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 整理一下,
: 條約簽訂要走跟國內立法一樣的程序,
: 大法官解釋雖然不肯定說與中國簽的協議是條約,
: 但服貿至少是一個準條約;
: 而就算擱置此爭議而論,
: 依中央法規標準第5條,他也是一個重要事項
: (沒有數據,但這種東西我不知道怎麼證明他不重要)
: 也需要以法律來制定
: 但無論怎麼去認定服貿的性質,無論是不是條約
: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 張慶忠引用立院職權行使法61來說服貿可視為已審查,
: 這樣的蠢立委考績能不能打丙等?
: 行政命令(行政規則)是對內發生效力的法
: 要把服貿等同視之,
: 不是心理已經默認統一了,那是甚麼?
以下打臉懶人包(偽)開始
作者 AnimalFarm (動物農莊)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討論] 服貿協議藍軍懶人包
時間 Wed Mar 19 21:17: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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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種東西。
要當懶人就不要再發表意見了。
沒有任何一項專業,是懶人在五分鐘之內就可以學會的,
我們可以多多吸收知識無妨,
但是要發表評論,對不起,懶人是沒資格的。
你不尊重我的專業、我不尊重你的專業。
放任嘴巴在那邊憂國憂民。
這就是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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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罵完了,所以不當懶人又想要了解服貿爭議的,
我歡迎你繼續看下去。
首先請你看這篇法律系教授的專業評論:
粗暴闖關的錯在哪裡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19/35710060
真的,先看完。
不要當懶人,懶人沒資格講話。
勤奮的人看完了,有沒有覺得很有道理?
有喔!我看了義憤填膺。
可是我告訴你,裡面講的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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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吱吱就是潛伏在各行各業的臥底。
任何專業,只要與吱吱「奪取政權」的目的相抵觸,
自動會被擺到次要位置,
好像沒這回事一樣。
關於服貿協議的位階,
這篇文章說,協議「並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訂的任何行政命令。」
而且
「如果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則位階等同法律,要經過國會審查批准。
服貿協議顯然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其位階是法律,而非行政命
令。」
你覺得有什麼問題嗎?
如果你不覺得有問題,也不了解我為何說它是錯的,
那麼你為什麼認為自己看了一些懶人包,
就有能力對於法律做出評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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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篇文章是「故意無視」協議的法律規定。
以便於「套用他所自己創設的定義」,
然後說這是法律。
事實上,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第1項前段: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
有沒有看到
「協議」這兩個字?
為什麼不引正確條文,
而去引什麼中央法規標準法呢?
----
然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協議審議的程序規定是什麼?
第5條第2項: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
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
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
,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我知道大家看到法律條文就覺得很礙眼,所以翻譯米糕來了。
但我必須說,常吃米糕不是一件好事,
如果你沒有米糕就看不懂法律,
那麼你該做的就是關於一切法律問題都不再評論,因為這超出你能力了。
從某個角度來說,義和團的錯,錯在他們並不是真的有神功護體。
如果他們真的有神功,
那麼,他們就對了,因為他們會贏,
所以他們做什麼都是對的。
而沒有能力卻硬要去做超出能力的事,即使瞎貓碰上死耗子長久也不可能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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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明有「協議」這個正式用語。
然後,規定了協議
內容「需要修法的」,要經立法院審議。
內容「不需要修法的」,
就只要行政院核定,再送立法院備查。
所以,他幹嘛自己創設一個: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 = 法律 的標準?
法律明明有訂了啊!
為什麼要去引一個無關的法條?
但法律系教授怎會不懂?
你覺得是無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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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KMT為什麼把服貿協議當作行政命令?
不是因為「服貿協議」=「行政命令」
而是因為協議要送立法院備查,
可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並沒有專門針對兩岸協議制訂備查的程序。
然而,職權行使法本來就有「法律審議」及「行政命令
備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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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既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協議「不涉及法律變更的」要送備查。
(經貿協議涉及什麼法律變更?哪一條法律?)
那當然就類推行政命令的程序,
因為那就是
備查程序。
(否則,怎麼解釋涉及法律變更的「審議」要適用何程序?)
說到這裡,又可以看文章了。
反對「指鹿為馬」的假民主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這篇文章也「故意」犯了錯誤,
都懂得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怎麼不懂得引同法的第5條第2項?
然後又要引一個不知所謂的中央法規標準法,
去說
協議不是行政命令。
但明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就已經把備查程序寫明了。
這層法理,中央院研究員兼法學博士怎會不懂?
法律系教授怎麼會不懂?
他們當然是故意的。
那一般民眾怎麼會懂?聽起來好像有道理。
但這就像今天一個醫生的爸爸不小心燙傷了,
我去跟他爸說:「手指燙傷不要緊,趕快塗點醬油就會好。」
醫生聽到了,覺得我在亂講。
趕緊斥責我:「不是醫學專業的人怎麼可以亂提出醫學意見?」
對啊!醫生說的真有道理!正是我想講的。
我們一般人都懂這個道理,不是醫生不亂發表醫學專業意見。
那麼,民眾明明不是學法律的,
怎麼一天到晚都在提出法律意見呢?
一下對軍事審判法有意見。
一下對土地徵收條例有意見。
一下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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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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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服貿的審議程序。
理論上,服貿協議因為不涉及法律修正,
所以應該適用「備查」的程序。
但你可以說,黨團協商不是之前達成共識「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嗎?
KMT怎麼可以片面推翻協議?
要「基本」了解這個問題,又不能當懶人了,又要看文章了。
審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出"立法院"法源攻防戰
http://hk.huaxia.com/thpl/sdfx/3795676.html
抱歉!我點進去,經過顏色審查,我主張陸媒不可信!
那你活在自己的世界吧。
奇怪標題就說藍軍懶人包你進來幹嘛呢?
雖然本篇標題也不可信沒錯。
看了以後你覺得誰對?誰錯?
DPP主張按照黨團協商卻杯葛審查。
KMT主張既然DPP拒絕審查,那就回歸職權行使法的規定,
況且,黨團協商的決議原本就與職權行使法的規定抵觸而應該無效。
我覺得兩邊都不是全然沒道理啊。
你看了能覺得只有一方有問題,那我也很佩服,
所以就要攻佔立法院
打砸搶了嗎?
對於法律程序的爭議,有各種法律途徑可以解決,你不採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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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6.58.15
推 panzerleader:推懶人包 03/20 14:14
→ jimmy5680:嗯 03/20 14:15
→ Howard00:所以我也認為台灣最近的一堆風波都是"不尊重專業"所致 03/20 14:19
→ mshuang:並不全然如此洪案就和不尊重專業無關 03/20 14:32
推 slcgboy:如果要尊重專業 那就應該把禁閉室關了 誰是專業關人阿? 03/20 14:51
推 pups914702:是阿,小說家都可以成為核能專家了 03/20 14:56
推 shellpig:我有看八卦那篇懶人包,一去查果然就是有漏了東西 03/20 15:14
推 a7v333:推 03/20 15:24
推 Swallow43:推 03/20 15:25
推 youtien:不尊重有三個層次:不尊重、不想尊重、正當化不想尊重。 03/20 15:31
→ kurt1980:洪案喔,就國軍長期不尊重軍醫專業呀 03/20 15:40
→ ewings:全文有刪減過,要看的人自己去政黑板吧 03/20 15:43
推 ZMittermeyer:政黑-歷史群組取暖大連線 03/20 15:53
→ ZMittermeyer:藍營外省人-政治狂熱者-眷村公務員-大中國史觀 03/20 15:53
→ ZMittermeyer:可能還要加幾個 體重很重 沉迷動漫 現實交際障礙 03/20 15:55
→ ZMittermeyer:要悲憤講理不要躲在電腦後面 來會場戰如何 03/20 15:57
→ ZMittermeyer:不過我怕是照照鏡子你們長那樣不敢走出家門 03/20 15:58
推 EvanYang:ZM你真胖宅有什麼深仇大恨 XDDDDD 03/20 16:02
→ donkilu:洪案就是因為不尊重專業滅證,專業國防布啊 03/20 16:05
→ ZMittermeyer:整天在自己家裡取暖多沒意思 一起取暖一堆小眾就 03/20 16:18
→ jimmy5680:樓上到底有啥問題,我不喜歡這篇文章但也要互相尊重啊 03/20 16:19
→ ZMittermeyer:一起嗨了 來外面世界如何? 不敢走出家門 上主流版啊 03/20 16:19
→ ZMittermeyer:嫌八卦版都是暴民 在Facebook和商周部落格貼啊 03/20 16:19
→ ZMittermeyer:呵呵呵,還是連Facebook都沒幾個朋友?也是啦 03/20 16:20
→ ZMittermeyer:在這邊沒輿論影響力的小地盤打手槍 我還懶得寫正經 03/20 16:20
→ ZMittermeyer:躲在鍵盤後面的魯宅可以有立場笑學生嫩 簡直ㄏㄏ 03/20 16:21
→ jimmy5680:我支持反黑箱,但是不認同樓上這種人身攻擊的言論 03/20 16:23
推 MaxwellsEQ:每個人嘴巴上都說要尊重專業,做起來就是另一回事 03/20 16:24
推 guanquan:某人是受了什麼刺激導致精神不正常嗎? 03/20 16:26
→ ZMittermeyer:hmm? 取暖地被踢柴火了 冷起來了嗎? 03/20 16:33
→ ZMittermeyer:好冷好冷,快多升點火,吱吱 03/20 16:33
→ mshuang:載fb貼了結果教會朋友原本超反服貿的,瞬間傻眼怎麼和她 03/20 16:46
→ mshuang:想的完全不一樣服貿為什麼不是黑箱0.0 03/20 16:47
→ jimmy5680:我是支持抗爭的學生啊,但是ZM這種言論只會模糊焦點 03/20 16:47
→ ZMittermeyer:就是說啊,在FB跟他人交流叫交流,一群魯蛇在家取暖 03/20 16:47
→ ZMittermeyer:叫耍廢,去正常世界溝通影響他人不是很好? 03/20 16:48
→ ZMittermeyer:林老師咧,我實在罵不過癮還要繼續罵,你們這些人每 03/20 16:48
→ ZMittermeyer:天一嘴『革命不是請客吃飯』,誰不知道你們人生參加 03/20 16:49
→ ZMittermeyer:過最大型的活動就是世貿二館擠動漫祭喔!! 03/20 16:49
→ ZMittermeyer:你們的集會經驗就是排隊買同人誌啦!! 被你們笑死!! 03/20 16:50
→ gundammkiv:沒什麼不好吧 一個社會的確需要這樣的言論以及這樣的人 03/20 16:50
推 donkilu:這篇看完總覺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個後門... 03/20 16:52
推 EvanYang:戰力爆表,有笑有推 03/20 16:52
推 shihpoyen:Z大要怎樣罵歷史群組的人不關我的事 不過你不覺得你罵的 03/20 17:18
→ shihpoyen:點很怪嗎 說得好像阿宅比一般人下等似的 要罵人就直接針 03/20 17:19
→ shihpoyen:對別人做錯的地方罵 不是扯一堆奇怪的東西 03/20 17:20
→ mshuang:所以我們需要組團拿起武器去消滅那些反服貿的人嘛? 03/20 17:45
推 hazel0093:Z大是在反串吧XD 03/20 19:01
推 gemboy:就代表行政權擴張到立法全無法監督阿 又不是代表服貿就是 03/20 20:30
→ gemboy:法律位階....... 03/20 20:30
→ gemboy:行政權擴張跟服貿的法律位階是兩碼子的事....... 03/20 20:31
推 gemboy:應該是說原本應該要用法律層級用法律定之 因為某些原因 03/20 20:38
→ gemboy:像行政單位規避立法監督或便宜行事因而用命令定之 03/20 20:39
推 gemboy:另外 設及人民權利義務就是法律層級又不是自己創設 03/20 20:41
→ gemboy:是出自法律位階概念 印象不是國中還是高中講過 03/20 20:43
推 gemboy:還記不記得金字塔 從最上到最下是憲法 法律 命令的圖形 03/20 20:47
推 donkilu:如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協定,立法院亦應享有條約審議權, 03/20 20:51
→ donkilu:以符合民主政治及權力分立制衡之憲政原理。(釋字329) 03/20 20:51
推 gemboy:說涉及人民權利就是法律是創設這句話 真不曉得該說啥 03/20 20:55
→ gemboy:有沒有想起來金字塔圖形阿 03/20 20:55
推 hgt:這些程序根本不是重點XD 重點是你ECFA 服貿條文是怎麼出來的? 03/20 21:20
推 hgt:協議? 請問你台灣官員在中國官員面前有啥說話資格? 03/20 21:23
→ hgt:根本中國直接弄出來丟在你面前 教你吞下去好嗎? 03/20 21:24
→ hgt:還記得菲律賓射殺漁民的時候 菲國代表說遺憾 你外交部長自慰 03/20 21:25
→ hgt:的說:菲國有道歉 很有誠意XD 現在台灣官員有能力跟人家協商? 03/20 21:26
→ hgt:太陽打西邊出來比較快 03/20 21:26
推 gemboy:在提示一下好了 金字塔圖形一定會搭配一句話 03/20 21:40
→ gemboy:'下位階抵觸上位階 無效" 這樣在想不起來我也沒辦法 03/20 21:41
→ gemboy:另外 法律位階概念是老外想的 跟台灣人無關 ~~~~ 03/20 21:42
推 bridgepons:有一個問題一直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個條例不是規範 03/20 22:13
→ bridgepons:兩岸"人民關係"的條例,規範的不是人的關係嗎? 03/20 22:15
→ bridgepons: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中,為兩岸「人民交流」所產生的相 03/20 22:23
→ bridgepons:關法律問題,建立「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的法源基礎 03/20 22:24
→ bridgepons:,規範對象則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人民」 03/20 22:25
→ bridgepons:對嗎? 03/20 22:26
→ bbclearn:這一篇也在臉書被人反駁了 特別是兩岸條例第5條第2項 03/20 22:29
→ vavamk:請問樓上,可以貼反駁文嗎?或者可以去哪找?想看看另外說法 03/21 11:04
推 moon1991:類推適用行政命令備查程序,並不代表協議成為行政命令 03/22 21:54
→ moon1991:因此無法適用立院職權61條的,自然不能說協議生效 03/22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