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ystiera:這其實也不完全 當初協議以備查送院就以搓湯圓方式轉審議 03/20 20:16
如果這個真的如民進黨講的那麼重要需要審查,又或者我們把
所謂的政治協商會議當作立法院的行政立法程序,那請問那張
紙上面有多少人簽名?全台灣113位立法委員只有少數幾位簽名
這不就是代表剩下的立委包含大量的民進黨立委都不認為需要
審查
再說又不是三天是三個月,三個月要通過提案門檻很難嗎?
民進黨可是有整整四十名立委
→ Mystiera:而國民黨把他當行政命令程序宣告審議三個月已通過 03/20 20:17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沒有行政命令這東西
→ Mystiera:所以又變成銜尾蛇繞了回來這怎麼可以是行政命令 03/20 20:19
和是不是行政命令一點關係也沒有阿,他是協議,而這東西偏偏又在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有,而裡面的第五條就說了,協議要嘛審查,
要嘛備查結束,就這樣和他是不是行政命令根本沒有關係,因為協議
本身就不是行政命令,中華民國可以命令對岸簽名嗎?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18.135 (03/20 23:29)
→ Mystiera:還是沒有說到國民黨自己宣告審過的依據是什麼 03/20 23:37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和釋329
→ Mystiera:你自己都說了第五條附註要備案還是審議立法院說了算 03/20 23:39
→ Mystiera:然後馬上跳到最終結果是備案這中間完全沒有程序 03/20 23:40
因為中間就是沒有相關程序說一定需要經過審查,也就是本案相關的法令解釋都是
請立法院決定要審還是要備查,而立法院決定就是備查那就是這樣,釋329說明協
定或是相關不稱為條約的國際協定,是否要審查都是立院決定的
→ Mystiera:既然他不是行政命令, 那麼立法院決議要審就要走完才叫 03/20 23:41
→ Mystiera:符合民主程序和憲法的 03/20 23:42
事實上根本不用走完,相反的走完才是違反民主程序和憲法的,原因釋憲後
憲法認定審查與否由立院決定,審不審都是合憲,而審不審也是符合民主程
序的,除非立法院經過提議投票後決定這個東西要審查
立院的協商是去年六月的事情,事實上早就已經失去效用,應該進入院會拼
投票,目前我們已經違反民主程序拖延了九個月了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18.135 (03/21 00:13)
→ Mystiera:....您自個兒繼續跳針吧 03/21 00:17
→ bbclearn:真的是越回越跳針 03/21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