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rance (小氣貪財死胖子)》之銘言:
: 賣展示機並不違法,
: 賣展示機前未告知客戶也不違法,
: 若要違法,
: 就是雙方已書面約定 要新品非展示機 卻發現並不是,
: 或者是買方舉證 出了瑕疵或問題 ,
: 卻未見賣方處理,
: 如此而已。
:
: 所以我才說為何會只有 良心 而沒有 同理心 ,
: 消費會拿 習慣及應該 且對 自身有利 來解釋,
: 但真要站在法律面前,
: 通常都是會因 自已應注意而未注意 導致權利喪失或站不住腳,
: 還不如先自已做好準備以免後續問題,
: 這才是重點。
我不這樣認為,消保法第11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
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
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如果今天廠商販賣的價錢同新機價,則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就應
該出新機,就算要約沒說清楚,但11條也規定如有疑義應做有利消
費者之解釋。今天如果出展示機合法,那出未見瑕疵的整修機也是
合法,消費者的權益何來?
所以我認為如果有遇到這種事的板友,請第一時間以存證信函
聯絡廠商,然後找消保官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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